美國蘋果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在其更新的《AppStore審核指南》中規定,在App應用內向原創作者“打賞”的,屬於“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將從中抽取30%的分成。在過去多年裏,蘋果公司一直在iOS系統中對發生在軟體內部的交易提取三成收入,然而,這次蘋果公司把“打賞”也列入到抽成的範圍中,引發了熱議。
這種“打賞”抽成行為是否合法?6月3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組織召開“蘋果公司App‘打賞’抽成新規熱點法律問題研討會”,就蘋果公司的“打賞”抽成行為進行了法律層面上的討論,主要議題包括“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是否涉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打賞”抽成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付費行為是否有利於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和行業發展等。
“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
“打賞”是指網際網路中新興的一種非強制性的付費模式。近年來,微信、映客、今日頭條等中國網際網路産品開通“打賞”功能,用戶如果喜歡作者和主播發佈的內容,可根據自願原則給一筆費用不等的“小費”。
應用內購買是與付費下載、移動廣告並行的主流移動應用創造收入的手段之一,它是指在應用程式或遊戲內購買。
“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專家們為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際紅認為,蘋果公司傳統的收費項目有兩項,一項是購買App,另一項是購買遊戲幣等消耗類的項目,還有應用廣告、訂閱服務、續費服務等,這些很明確屬於應用內購買。而“打賞”行為不應該屬於應用內購買。“購買行為中,支付貨幣本身是一種義務,而“打賞”用戶沒有這種義務,“打賞”行為只是基於個人判斷,是一種情感上的考量。”而接受“打賞”的開發者或使用者,也不必同時産生相對的行為義務。在此基礎上,陳際紅認為,“打賞”行為,應該更多被視為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購買行為。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胡鋼支援陳際紅的看法。他提出,應用內購買的目的是“解鎖特性和功能”,而現在所謂的“打賞”,是用戶在已經看完了內容後,給予的小額財産獎勵,是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顯然是對它自己制定的規則進行了肆無忌憚的擴大性解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徐家力提出,“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用內購買是指智慧手機App下載的環節免費,應用的某一環節收費,遊戲App最為典型,剛開始幾關可以免費試玩,但要想解鎖更多的關卡,就要收費。
徐家力認為,閱讀文字功能後的“打賞”不屬於購買:“用戶‘打賞’是基於對內容的欣賞,對作者進行鼓勵,‘打賞’之前用戶已經閱讀相關的文章了,並非購買。”但是,直播平臺的“打賞”行為屬於應用內購買:“直播平臺的‘打賞’行為,是‘打賞’者先購買某些東西,比如説虛擬的首飾、豪車等,然後用這些虛擬的貨幣‘打賞’,這就存在不付錢不能進行的行為,所以直播平臺的‘打賞’行為屬於應用內購買。”
蘋果公司是否涉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蘋果公司是否涉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是與會專家們討論最多的話題,專家們的意見看法不完全一致。
徐家力認為,蘋果公司“打賞”抽成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卻不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某些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用戶出於對蘋果手機産品的信賴,也同時購買了手機的IOS系統,配備了AppStore下載的權利。‘打賞’行為本不屬於典型的應用內購買,而蘋果公司則擴大解釋行為,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應用類購買,而且必須用蘋果指定的支付方式。這些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但徐家力認為,蘋果公司的“打賞”行為不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的條件。“根據市場調查,蘋果手機在中國智慧手機市場上的份額已經降了很多。”
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反壟斷專業委員會委員趙燁卻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從高端市場和售後市場上看,蘋果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儘管蘋果公司在智慧手機市場和通用的應用分發市場中不具有很高的份額,但如果把相關市場界定到高端手機市場,比如説5000元以上手機市場,那麼蘋果公司就可能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肖建華認為蘋果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蘋果公司要求用戶必須安裝它的軟體,進而來收取提成,是一個捆綁性質的銷售,是一種為提高産品的市場佔有率和經濟利潤而違反法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産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孫彥卻持有不同觀點,她認為,蘋果公司的“打賞”抽成行為合情合理:“蘋果系統為了堅持他封閉的原則,就需要制定一些規則,要通過一定的渠道來收取一定的利潤,來維持系統正常的運轉。”
“打賞”抽成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蘋果公司這個舉措出臺後,消費者購買應用中的虛擬貨幣的成本將直接提高。知乎進行了調整,上交32%的“蘋果稅”,如果想對文章進行讚賞,要先充值知乎幣。陌陌公司的IOS用戶每花費100元只能買到70元的虛擬貨幣,另外三成都給了蘋果公司。那麼,蘋果公司的“打賞”抽成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呢?
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的韓桂珍律師提出:“蘋果實行‘打賞’抽成行為之後,“打賞”會變得更複雜,要多跳好幾個步驟,而且能夠實現“打賞”的支付工具範圍被限制,因此,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肖建華認為,蘋果公司的“打賞”抽成行為,對消費者而言沒有造成什麼損害。“打賞或者不打賞,打賞以後對方獲得70%還是100%,只是打賞者的情感或者是期待的原來的目標受到了影響,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目前還沒有保護消費者精神利益的相關規定。”所以,他認為蘋果公司的行為不涉及侵犯消費者的具體權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産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德成認為,蘋果公司的行為完全合法:“蘋果通過與第三方App的協議,對用戶“打賞”行為進行分成,有其自身的考量和生態邏輯,以及正當的商業行為,消費者和經營者自願選擇,這不構成侵權。”
付費行為是否有利於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和行業發展
在熱烈討論蘋果“打賞”抽成行為合法性的同時,有幾位專家也肯定了蘋果公司這一行為,在保護智慧財産權和行業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肖建華説:“蘋果公司使用IOS系統,它是在保護自己商業利益和智慧財産權,軟體放在了AppStore裏面,然後這麼多人願意在AppStore裏面存放自己的軟體,供用戶去下載,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軟體的開發角度來説,它保護了版權。這樣的一個思路,可能會成為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可以肯定。”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吳漢洪也持有相同的看法,認為蘋果公司這一收費行為,將産生正向的競爭效益,將在一定程度上引發市場割據的演變,並給市場帶來一定的活力。
“蘋果稅”引發的熱議仍在持續進行中,不同的專家學者,看法也不完全相同。
“蘋果公司提出‘打賞’抽成30%,很可能會失去消費者,這不是個明智的行為。”徐家力説。
實習生 劉冰揚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