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朋友一句話引發的內幕交易屢見不鮮。例如,上市公司H擬進行重組收購礦産資源,後因交易目標資産相關條件不成熟,公司決定終止商談該事宜。然而在此過程中,時任H公司總會計師的包某某卻已將重組計劃洩露給了好朋友。
某日,H公司董事長要求包某某尋找一家資産評估機構對一個礦産進行資産價值預估。當日中午,包某某與資産評估機構相關負責人見面。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朋友馮某某,告訴馮某某“H公司”近期可能有動作,可以逢低買入一些。馮回答説:“我知道了。”
獲知內幕資訊後,馮某某利用妻子賬戶進行了內幕交易,獲利約1.7萬元,該賬戶資金來源於家庭自有資金。同時,馮某某還受另一公司委託,代其買賣股票,操作該賬戶內幕交易H公司股票,獲利1000余元。
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違法行為終將難逃法律制裁。最終,證監會分別對包某某和馮某某處以30萬元的罰款。
類似的案件,近期又有人重蹈覆轍。更加尷尬的是,重組失敗了,當事人不僅炒股虧了錢,還要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罰。
王某某,時任X集團(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全程參與了X集團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過程。在獲知該內幕資訊後,王某某在與“發小”趙某某的電話聯絡中,將A公司資産重組這一重大利好透露給了趙某某。趙某某得知消息後,立即使用本人賬戶投入22.53萬元買了2.72萬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價上升。可是事與願違,等來的竟是資産重組失敗的消息。“偷雞不成蝕把米”,趙某某不但沒有賺到錢,反倒賠了3.94萬元。
更令其想不到的是,證監會事後通過調查將此內幕交易情況掌握得一清二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王某某泄漏內幕資訊,趙某某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等待他們的分別是4萬元的罰款。
在資本市場中,許多投資者往往熱衷於探聽各種“小道消息”、“內幕消息”並以此作為買賣股票的依據。有些投資者認為內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獲得內幕資訊,就能在股市裏大賺一筆。還有些投資者認為,利用內幕消息賺了錢才會被處罰,賠了錢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即使從事內幕交易賠了錢,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如果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人士表示,證券市場參與人員應嚴格警惕內幕交易行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對內幕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掉以輕心,為了所謂哥們義氣而泄漏內幕資訊,不僅可能丟了飯碗,還會導致身敗名裂。另一方面,投資者作為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也不要隨意聽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資訊言之鑿鑿,但是由於證券市場的複雜性、隨機性,利用內幕消息從事證券交易仍然可能導致割肉賠錢,得不償失。
曾經風光無限的資本市場大佬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發人深省。有市場人士認為,許多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僥倖心理,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監管部門對此具有嚴格的防控體系,內幕交易終歸難逃法網。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內幕資訊是不能説的秘密,內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紅線。守住了法律的底線,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從事證券交易的權利。(王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