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想給妻子找點事做”,最終卻因內幕交易被罰。我們來聽聽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講述的這則案例。
當事人鄒某曾是一名年薪上百萬元的投行精英,擔任中國某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投資銀行部大客戶項目組的人力資源調配工作。
2011年1月21日至24日期間,鄒某在安排Y公司重組項目組成員工作的過程中,通過與項目組負責人溝通以及與投行部運營管理工作人員的郵件往來,知悉了Y公司的重組事項。鄒某因擔心自己的妻子張某在家無聊,“想給妻子找點事做”,於是將該消息告訴了妻子。2011年1月24日至2月11日期間,張某利用其小舅媽倪某和父親張某的股票賬戶先後買入Y公司股票77萬股,動用資金340余萬元。2月22日至3月4日,累計賣出成交Y公司股票41萬股,3月14日停牌前持有Y公司股票36萬股,6月13日復牌時賣出部分Y公司股票,賬面浮盈14余萬元。
2012年8月11日,鄒某因為涉嫌內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執行逮捕。2013年1月16日,鄒某因涉嫌內幕交易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公開審判。
鄒某坦言,自己之所以涉嫌內幕交易,主要跟妻子有關係。妻子張某大學主修語言類專業,對證券投資類資訊並不了解。2011年1月份,妻子從鄒某處得知Y公司的內幕消息後,隨即于1月24日(週一)開盤後,將賬戶中原有股票全數拋出,開始大量下單買入Y公司。然而,由於妻子買得“過頭”了,當鄒某獲知妻子用小舅媽倪某的賬戶買進了77萬股Y公司後,十分擔心,便要求妻子儘快減持。妻子按照鄒某的指示先拋出了近一半,並將這筆錢轉至了父親張某的賬戶上。原先計劃用這筆錢買房子,但後因未談妥,資金被再次轉入張某的股票賬戶,繼續購買了Y公司。鄒某和妻子夫唱婦隨股市淘金的做法最終被交易所監控發現,證監會隨即展開立案調查。
本案是典型的證券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內幕交易案,其特點是投資銀行部門後臺管理人員涉嫌內幕交易,屬於新型投行人員違法違規。同時,本案也是通過近親屬進行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在這裡有必要普及一下:很多投資者可能會認為只要自己不是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就可以買賣證券,但是《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已明確將禁止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人群限定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同時,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又明確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認定為“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因此,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近親屬也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資本市場是資訊的市場,上市公司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管理內幕資訊,通過合法合規渠道公開披露,保證廣大投資者公開平等獲得資訊。少數人的內幕交易是對其他投資者利益的盤剝和侵害。在廣大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漸覺醒,監管部門強化監管的大背景下,任何內幕交易將越來越難以遁形,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