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不動産權證書。中新網邱宇 攝
近日,一篇《房産證下崗了!以後房産證寫誰名都沒用,有它房子才歸你》的文章引發關注和討論,還衍生出“房産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等內容。房産證自5月1日起“下崗”的説法是否正確?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動産權證與房産證有何區別?中新網對此進行了探討。
5月1日起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該消息係舊聞,2016年底“頒新停舊”地市已達100%
網傳文章稱,“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相關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國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但記者查詢國土資源部官網發現,“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其實是2016年的工作任務,且未能在官方文件或政府網站上找到與“5月1日”時間截點相關的上述內容。
事實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國大部分地區就已經不再頒發房産證,而改發不動産權證。
據國土資源部官網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實現不動産統一登記“頒發新證、停發舊證”地市已經達到100%,除西藏部分縣外的所有省(區、市)的縣,全部實現“頒新停舊”。
2015年3月1日,四川瀘州一居民獲頒全國首批不動産權證書,證書編號:51000000001。中新社發 周亞強 攝
另外,2016年5月,《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正式公佈,明確《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房産證“下崗”作廢了?
——房産證仍然有效,並非一定要換新證
有人疑惑,舊的房産證還有效嗎?是不是必須去更換不動産權證?
根據2015年2月發佈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産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産登記簿證。
對此,房地産相關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新證、舊證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選擇換或不換。
他説,若不動産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會為新的産權人頒發不動産權證書;若不動産權利不發生變更、轉讓,舊證依然合法有效,效力與不動産權證書相同,仍然可以辦理各種手續。
房産證與不動産權證有何區別?
——不動産權證新增不動産單元號、使用期限
對比發現,在內容上,不動産權證比房産證更加詳細。
房産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土地狀況等內容。而不動産權證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産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不動産權證增加了不動産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中新網邱宇 攝
根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這一編碼就是不動産單元號,它由一串28位的數字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證號”,全國唯一。
如何判斷房子産權歸誰?
——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網傳文章稱,“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 “房産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産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這讓有些人擔心房子的産權問題,萬一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産登記簿上沒有怎麼辦?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寶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説,根據《物權法》,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也就是説,若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的名字與不動産登記簿上的名字不一致,應當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不動産登記簿由不動産登記機構保存。《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産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北京市某大型房産公司仲介告訴記者,很少有房産證和不動産登記簿的房屋所有權人名稱不一致的情況,除非有人偽造假房産證,但這種證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圖為北京豐台區不動産登記事務中心。中新網邱宇 攝
婚後共同出錢買房只登記一人影響權益?
——就算産權登記上沒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如果是領結婚證後共同出錢買房,但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不動産登記簿)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産呢?
“婚後共同購買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姜寶説,但是婚後財産也會涉及很多問題,是否涉及一方父母明確為夫妻一方出資、是否屬於為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等。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産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所以,如果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就算不動産登記薄上沒你的名字,一般也有你的一份。
資訊安全如何保護?
——“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
不動産權統一登記後,可以對房産資訊進行查詢。有人怕出現“以人查房”現象,即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産資訊,用作不法用途。
對此,《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不動産登記資訊”,同時明確提出“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
一是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産登記資料;二是因不動産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産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産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上述細則還指出,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查詢。(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