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時代,制假售假是不是成本極低卻獲利極豐?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朱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的判決書顯示,不到一年時間,朱某夥同曹某利用淘寶網註冊5家網店對外銷售各種假冒品牌的白酒、洋酒,銷售金額共計93萬餘元。在其暫住地,警方還起獲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的假冒品牌白酒、洋酒。經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審理,朱某、曹某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5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的處罰。兩人涉案金額百萬之巨,最終卻被適用緩刑。
兩會期間,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就曾指出,絕大部分制假售假者幾乎不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成本極低而獲利極豐,並呼籲“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已遠超出法律制定當時的客觀環境,制假售假是不是違法成本太低?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打假現狀不容樂觀
假貨在電商平臺上橫行,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現狀又如何?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智慧財産權犯罪2251件3797人,起訴3863件7059人。其中,批捕假冒註冊商標罪1037件1911人,起訴1684件3259人,批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873件1330人,起訴1486件2470人。
儘管有一批涉智慧財産權犯罪大要案被立案查辦,但這距網民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對於網路消費市場中的産品和服務,42.5%的消費者反映存在三無産品或假冒偽劣産品。
淘寶,作為網民常用的電子商務平臺之一,為商品交易拓展了空間,便利了人們的購物體驗。隨著其交易金額的增長,假貨成為其不得不面對的難題。美國當地時間2016年12月21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佈有關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報告,淘寶網等10家中國市場被列入所謂的“惡名市場”。
制假售假者違法成本低?
阿里巴巴首席平臺治理官鄭俊芳向記者介紹,去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門共認定和處理制假售假案件線索4495條,案值均高於目前刑法規定的5萬元起刑標準。截至2017年2月27日,通過公開資訊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制假售假案件受到刑事處罰的比例不足1%。
據公開報道,阿里巴巴有一支2000人的專業打假隊伍、每年投入超過10億元、利用最先進的技術和數據模型對制假售假進行主動防控。但企業層面的打假效果卻是差強人意。“刑事打擊的篩子眼兒太粗,犯罪分子大多漏下去了,特別是緩刑比例那麼高,很多制假售假者根本就沒受到有效懲罰,這是制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産權難以從根本上遏制的關鍵原因。”鄭俊芳直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需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會構成犯罪。
立法和執法應回應時代需求
“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已遠超立法當時的客觀環境,應突破舊的法律框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建議,立法、司法機關要降低電子商務平臺制假售假的違法犯罪立案標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高艷東則建議,對假貨相關的犯罪,應該改變唯數額的認定標準,建議增加“多次”情節條款。“只要是産品多次交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入罪入刑。”高艷東説。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看來,打擊電商時代的制假售假行為,現有的立法已經夠用。“現在需要做的,則是要結合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對一些過時的條款進行修正和完善,並嚴格執法,將法律的懲戒性用足。”王新認為,在追訴標準方面,還有很大的完善餘地。“起刑點的入罪標準太單一,需要考慮多樣化。”王新説。
談及這類犯罪的基礎性罪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時,王新説,該罪名制定於1997年,二十年來沒有修改過,入罪標準仍舊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依據銷售金額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在實際辦案中很難進行金額的換算。他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背景下,只依據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過於單一,不能滿足實踐的需求。為此,他建議考慮將件數、次數等情節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多樣化才能滿足客觀的需求以及適應刑事司法的需要。
“我們還要在司法層面採取特殊規定,對於制假售假犯罪,即使符合法定緩刑條件,也應當嚴格禁止緩刑適用。”王新説。同時,他還建議,可考慮對於制假售假的累犯,終身禁止其從業。
關於“制假售假刑事打擊的篩子眼兒太粗”這一看法,也有不同聲音。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則認為,刑罰應當保持一定的謙抑,該罪的入罪門檻並不低。在他看來,從行政管理到刑事追責的各個層面,立法不謂不嚴,問題關鍵在於執法,執法不嚴是假冒偽劣商品氾濫的主要原因。
張新年進一步指出,規制制假、售假行為,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無論是民事追責、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追責,法律都提供了有力支撐。刑法只是懲治不法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能在行政管理層面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可以把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降到更低。
“除了執法不嚴,過分側重經濟因素也是問題産生的原因。”張新年説,存在貪圖眼前經濟而忽略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觀念,這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和打擊也造成了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