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業原副總受賄120萬獲刑3年

2017-04-07 08:54:3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光明乳業原副總受賄120萬獲刑3年---去年9月突然辭職去向不明,如今,光明乳業原副總兼市場總監李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真正原因曝光。

  去年9月突然辭職去向不明,如今,光明乳業原副總兼市場總監李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真正原因曝光。記者4月6日獲悉,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4月5日發佈關於李柯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稱,光明乳業原副總兼市場總監李柯利用職務便利,為上海新語貿易和海磐田香料等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對方財物共計價值120余萬元,構成受賄罪。法院判處李柯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

  受賄120萬獲刑3年

  判決書顯示,1968年出生的李柯原係光明乳業股份公司副總裁、市場總監,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閔行區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7月,李柯在擔任光明乳業公司市場總監期間,利用負責市場行銷等職務便利,為上海新語貿易有限公司在開展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經營者吳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

  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柯在擔任光明乳業公司副總裁兼市場總監期間,利用負責公司新産品開發等職務便利,為上海磐田香料有限公司在香精測試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趙某給予的寶格麗手鐲一隻,價值人民幣30萬元。

  上海閔行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柯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柯已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上海閔行區法院對李柯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李柯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二、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

  去年9月突然辭職

  2016年9月7日晚,光明乳業曾發佈公告,光明乳業董事會于9月6日收到副總經理李柯的書面辭呈。李柯因個人原因辭去本公司副總經理職務。根據相關規定,李柯的辭呈自送達本公司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而就在此前一天的2016年9月6日,李柯在接受中共光明乳業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上述事實。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均已退繳。

  不過當時媒體報道對李柯的辭職感到很意外,但是卻無更多官方資訊披露。

  根據光明2015年年報顯示,李柯在辭職前擔任光明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監,還曾任光明瓶袋奶事業部銷售總監、總經理助理等職。

  前總裁也因受賄被判刑

  在李柯之前,原光明乳業總裁郭本恒也于2015年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郭本恒因涉嫌貪污受賄33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萬元。

  據悉,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于2016年6月2日對郭本恒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郭本恒在擔任光明乳業公司生産技術總監、副總經理及總裁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個人在承接業務、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或夥同他人收受賄賂,共計價值330萬餘元。

  據了解,2015年6月25日,光明乳業發佈郭本恒的辭職公告也是表示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職務。不過2015年7月22日,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上海市監察局發佈資訊顯示,光明乳業原總裁郭本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郭本恒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在執掌光明乳業期間,郭本恒曾因語出驚人而聞名。2011年7月,郭本恒在上海舉行的中國經營論壇上就奶業標準問題發聲,稱我國的生奶標準幾乎是全世界最差。(記者 胡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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