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的張某甲與妻子王某係臨朐縣龍崗鎮某村村民,2012年6月的一天,二人在田間幹活,因澆地沖毀畦脊,與村民張某乙夫婦發生爭執。10分鐘後,張某乙與妻子離開田地返回家中。下午3時30分許,張某甲被發現死亡于自家綠化苗木地中。
傍晚6時許,張某甲的兒子報案。警方作出檢驗鑒定書,認定張某甲係爭執致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張某甲的妻子王某及子女作為原告將張某乙夫婦告上法庭,請求賠償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親屬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夫婦發生爭執後死亡,經警方鑒定認定,係爭執致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張某甲本身的器質性疾病是死亡直接原因,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與其發生的吵架、謾罵行為,間接誘發並促使張某甲疾病發作,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判令被告張某乙夫婦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萬餘元。(記者 陳懷禹 通訊員 楊曉紅 尚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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