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消保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即“職業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護”;商家不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通過打電話、發郵件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推銷資訊。
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打假者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近年來,“職業打假”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工商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起草説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並非生活消費,也未構成誤導,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實踐中,“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
今年8月,消保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發佈,其中明確“職業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護。送審稿起草説明提出,《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第二條引起較大的反響,存在不同認識,但贊同的意見不斷增加。在廣泛研究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條例》吸收了發展改革委的意見並修改為“以牟利為目的”,以更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和貫徹上位法《消法》精神。為此,送審稿第二條在立法層面首次回應了社會關切,明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應本條例。
未經消費者同意禁電話推銷
送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終端或者電子郵箱、網路硬碟等電子資訊空間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
送審稿明確,消費者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産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經營者須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徵得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與經營業務無關的資訊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資訊。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資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刪除、修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及時通知消費者。經營者已履行明示義務並徵得消費者同意的證明資料應留存至少三年。
>>專家解讀
疑假買假可起到協同共治作用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去限定打假人,原來的法律也沒有支援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或打假人。只是實施條例第二條強調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護,細分來看是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人以營利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原來消法的適用範圍。
邱寶昌表示,對於何為職業打假人,應由有關部門給出定義,因為普通消費者進行維權,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寶昌認為,重點應落在對制假售假的懲罰上,而不應該關心購買者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是職業打假。
此外,針對所謂“職業打假人”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邱寶昌則認為,對於違法經營者進行投訴、舉報、起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我們要客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工商行政執法部門來説,能起到協同共治的作用,有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劉俊海教授認為,全面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離不開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警示全行業、全面教育社會公眾、慰藉公眾心理情感的六大社會功能。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