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耿諾)我國即將全面放開食鹽價格。國家發改委昨日宣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對於如何保障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稱,實施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放開食鹽價格後,總體上看,食鹽市場供應有充分保障,普通食鹽價格不會出現異常波動,國家也將採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
之所以放開食鹽價格,是因為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鹽業多年來産大於銷。今年5月,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決定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打破食鹽生産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食鹽生産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全面建立起了競爭性市場結構,食鹽價格因此具備了放開條件。
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原鹽産能11345萬噸,消費量為8876萬噸,其中食鹽消費量僅為1000萬噸左右。中國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登記註冊的鹽業生産企業有300家左右,流通企業更是超過4000家。市場人士預測,價格放開後,普通食鹽的價格可能會由於各方搶佔市場出現下滑。但目前鹽價較低且食鹽是必需品的特性,決定了消費者對其價格敏感度很低。在價格放開引入競爭後,更多符合消費者個性化需求的特殊食鹽品種會出現在超市貨架上,市場優勝劣汰也將倒逼鹽企轉型升級,鹽業兼併重組將拉開大幕。
國家發改委要求,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如果出現波動,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為了做好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保障工作,國家發改委提出,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要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品質。
據了解,我國將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共同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其中政府儲備不低於本地區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遇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手段,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
新聞記憶體
中國鹽改歷程
1996年5月
國務院發佈《食鹽專營辦法》,明確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産制度,對食鹽的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食鹽的批發業務,則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在特定的歷史階段,食鹽專營制度為中國消除碘缺乏危害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1至2008年
隨著市場經濟的推進,不同部委提出過5次鹽改方案,卻未能形成最後的草案。
2009年3月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快鹽業體制改革。
2014年4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廢除《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但仍然由各地鹽業公司專營,實行政府定價機制。
2016年5月
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確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同時提出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多措並舉確保食鹽安全。該方案並未取消食鹽專營,一方面完善食鹽定點生産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另一方面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産企業兼併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