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網約車辦法徵求意見:未強制要求司機為本地戶籍

2016-10-08 18:53:1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深圳網約車辦法徵求意見:未強制要求司機為本地戶籍---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深圳市網約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未強制要求司機為本地戶籍)

  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資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路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資訊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

  (五)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四)具備網際網路平臺和資訊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資訊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平臺伺服器及數據備份系統設置情況説明,依法建立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等資訊;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併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

  (三)燃油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發動機功率110千瓦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純電動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部門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第十八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登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資訊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資訊、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資訊;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範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支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路服務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與駕駛員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路服務平臺發佈的資訊內容、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車輛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通過網路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資訊;

  (七)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品質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資訊;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路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

  (十一)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相關個人資訊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介面、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資訊;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路服務平臺;

  (五)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路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資訊,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品質測評並公佈結果。

  服務品質測評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後,按照服務品質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並答覆,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覆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覆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以及違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利用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駐深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監管資訊共用。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和深圳信用網,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資訊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資訊。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資訊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八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從業資格的,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資訊的;

  (六)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資訊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的;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品質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處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規定提供共用資訊,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資訊的;

  (十)未履行管理責任,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未按照規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十四)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的;

  (十五)明知車輛處於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資訊的。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的;

  (七)在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廣東省、本市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的網約車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三)將網約車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的;

  (四)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由車輛所有人本人駕駛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

  (五)巡遊攬客,或者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

  (六)故意破壞、改裝或者擅自停用網約車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等相關設備的;

  (七)發現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等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未在故障排除後運營的;

  (八)擅自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的。

  網約車駕駛員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形,網約車經營者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洩露約車人、乘客個人資訊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援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排量在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車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款條件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為兩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車輛更新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十九條 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條件且已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限為兩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十條 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五十一條 巡遊出租汽車以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計程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塗、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五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具體規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純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汽車産品公告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汽車産品公告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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