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出臺限購政策: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於40%

2016-10-04 10:10:3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蘇州3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産市場調控的意見》。(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指從未購置過住房),按照國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調整為80%,對於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蘇州3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産市場調控的意見》。意見指出,實施限購措施城市首次購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公積金家庭貸款最高額度從現行70萬元調整至50萬元,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調整至30萬元。

  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合理引導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穩定市場預期,根據國家“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總要求,經市政府研究,在蘇府〔2016〕119號文件“蘇十五條”政策基礎上,制定進一步調控措施。現就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條件。按照地塊確定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要求,明確地塊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設置住宅用地出讓市場指導價以及一次報價區間,對超過市場指導價的住宅用地,嚴格按照蘇府〔2016〕119號文件規定的銷售條件執行。為保證商品住宅建設品質,推動土地帶設計方案出讓,並可採取限價銷售作為招拍挂條件。加大保障房(定銷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進一步調整商品住宅購買政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第1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 2 年內在蘇州市區(含吳江區)、昆山市、太倉市累計繳納 1 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暫停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暫停向擁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購房人需提供現有房屋情況相關證明材料並出具書面承諾。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産交易和不動産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蘇州市引進的各類外來人才,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市戶籍居民購房政策。

  三、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銀發〔2015〕305號和銀發〔2016〕26號文件規定,實施限購措施城市首次購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按照市政府最新調控要求,經江蘇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商定,對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出如下進一步要求。

  (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指從未購置過住房),按照國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二)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50%。

  (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調整為80%,對於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從嚴控制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額度保持不變;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貸款最高額度從現行70萬元調整至50萬元,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調整至30萬元;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從不低於住房總價的30%調整為不低於住房總價的50%;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從按借款人個人賬戶餘額之和的10倍計算可貸額度,調整為按借款人個人賬戶餘額的6倍計算可貸額度;暫停受理職工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增量公轉商)業務。

  五、進一步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申報價格,經價格部門嚴格成本核算確定備案價格後,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不得提高銷售價格。下一批次備案價格不得高於上一批次同類型房屋成交均價。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住建、國土、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聯合執法,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及仲介機構囤積房源、捂盤惜售、惡意炒作、哄抬房價、虛構價格、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或收取其他費用,以及違反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和明碼標價制度,不按規定執行價格申報及備案制度等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分別採取停止價格申報和預售證發放、不予網簽銷售、限制參與土地競拍等處罰或處理措施,並將其違規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公開曝光。公安部門依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4日起實施。本市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政策執行時間,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統一以網簽合同時間為準。10月4日前已簽訂認購協議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預售房源除外。

  本意見適用於蘇州市區(含吳江區)、昆山市、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根據本地實際,加快制定政策意見,報經市政府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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