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新規10月1日起施行 嚴重作弊者永不錄用

2016-10-02 10:18:49 來源:南海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9月29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9月29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對抄襲、協助抄襲的或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則將長期記錄,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對於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則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5年內直至終生不得報考公務員。

  據悉,如果作弊者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記者史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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