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26日電(記者馬學玲)哪些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佈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予以明確。至此,中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的規範體系基本形成。
為何出臺《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
——“有權”“有錢”罪犯相關質疑漸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不過近年來,在刑罰強制措施變更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類型犯罪中,‘有權’、‘有錢’的罪犯或者在交付執行前即獲准監外執行,或者在服刑後減刑快、實際服刑時間短以及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引起社會關注和對司法公正的質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局長王少南説。
為此,他指出,要解決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制定以程式和標準為核心的規範文件,嚴格把握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
如何評定罪犯生活自理能力?
——標準包括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等四方面
上述《標準》共分為範圍、術語和定義、總則、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條款、附錄A(生活不能自理鑒別基準和方法)、附錄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對照表)等六部分。
王少南説,該《標準》起草所參照的考量標準與目前WHO最新公佈《國際功能分類》有關“自理”的標準一致,對罪犯因疾病、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而不能自主處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別,從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等四方面來綜合評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譬如,《標準》對於“進食”一項的自理範圍明確為“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再如,“大、小便”則包括“到規定的地方,解繫褲帶,完成排便、排尿。用廁包括:a)蹲(坐)起;b)拭凈;c)沖洗(倒掉);d)整理衣褲”。
出臺新規有何意義?
——中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規範體系基本形成
對於上述《標準》出臺的意義,王少南表示,這細化、明確了對罪犯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判的各項鑒別衡量指標,提供了具體的鑒別標準和規範的判斷依據。
雖然其制定的初衷是作為《關於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標準,但對正確理解適用《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規範罪暫予監外執行整體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至此,我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的規範體系基本形成。”王少南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