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6日電 (邢鄭)人民財經從工商總局網站獲悉,工商總局制定了《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於日前發佈,《暫行規定》顯示,2016年9月1日起《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開始施行。
《暫行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工商總局商標局委託,在地方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為辦理商標申請受理等業務。申請單位填寫相關材料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送工商總局商標局,經批准公告後可開展受理業務。
《暫行規定》還明確,受理窗口負責指定區域內商標註冊申請受理、規費收繳,並接收、審核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確定申請日。受理窗口同時還代發商標註冊證,提供查詢和諮詢等服務工作。
據了解,《暫行規定》是《工商總局關於大力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落地的具體實施方案之一。《暫行規定》的發佈表明委託地方受理商標註冊申請經試點後全面啟動,實現商標申請人就近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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