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外發佈。《意見》明確國企經營投資中9大方面54種情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意見》指出,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據新華社電
>>問責情形
子企業有問題集團需擔責
《意見》提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9大方面54種問責情形。
在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産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産損失,對生産經營、財務狀況産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在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造成企業資産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品質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如何問責
被問責者或終身禁當國企高管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其中,發生較大資産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發生重大資産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