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破冰

2016-08-19 08:55:07 來源:西部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國企員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增強企業活力。目的在於通過引入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在國有企業進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增強企業活力,加快提升企業競爭力。

  國企員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增強企業活力。而能不能、適合不適合開展員工持股,也鬚根據企業、行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如何在“激勵員工”和“防利益輸送”間找到平衡,仍是市場關注的熱點。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試點意見還在規範員工持股的關鍵環節、資訊公開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

  備受關注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終於破冰。

  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明確要求和政策措施。就開展試點企業的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入股方式、入股價格、持股比例、股權結構、持股方式和股權流轉、股權分紅、破産重整和清算時的員工股權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改革開放以來關於國企員工持股的首個較為全面的規範文件。

  持股總量不高於總股本30%

  “不是所有國企都可以搞員工持股試點,員工持股也不是萬能靈丹妙藥,更不是一持就靈。”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説。

  針對誰來持股的問題,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不是要搞全員持股和平均持股。”《意見》規定,參與持股人員是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至於如何持股?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持股方式要真金白銀。”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産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産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

  《意見》規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企業可採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於新引進人才。關於入股價格持股比例股權結構,《意見》規定,實施員工持股後,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4%。

  《意見》還對持股方式作出規定。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産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産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據介紹,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內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按照之前的有關安排,將選擇10家中央企業和5至10家地方企業開展首批試點。

  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員工持股改革是否會造就國企裏的千萬富翁?又是否會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有關專家表示,此次改革並不是産權改革的範疇,而是建立激勵機制,重在激發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積極性。一系列規定包括“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以崗定股、動態調整”“嚴控範圍、強化監督”等就是要避免一些不良後果。嚴格試點條件,限制試點數量,防止“一哄而起”。1%的比例設定也較為謹慎。試點企業參與持股計劃的員工收入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勞動性收入,一部分是資本性投資收入,後者並不在一般的分配體系中。

  我國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過程中的一種積極探索。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企業對實施職工持股進行了嘗試。總的來説,職工持股在調動職工積極性、激發企業活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這是黨的文件首次明確了員工持股制度,也是在新的歷史背景下對實施員工持股提出的新要求。目的在於通過引入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在國有企業進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增強企業活力,加快提升企業競爭力。

  有關專家表示,具體來説,在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主要有以下三個目的:一是建立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發揮人力資本的重要作用,保持核心人才隊伍的穩定性。三是進一步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內部人控制,減少決策失誤。

  吸取過往經驗教訓

  在以往國有企業職工持股實踐的歷程中,有過成功的案例,但也有失敗的教訓。有些實施職工持股的企業,因基本原則把握不好、方案設計不合理、運作不規範等原因,出現持股員工人數明顯過多、重激勵輕約束、股權退出難、新的“大鍋飯”等情況,有的甚至産生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因此,實施員工持股,如果操作不當,不僅達不到激勵效果,而且會産生負面影響。

  據了解,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全面總結和吸取以往的經驗教訓,是新時期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參與前期調研的專家表示,“每一個規定背後都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與以往的職工持股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是目標定位高。以往的職工持股側重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某個方面的問題,如上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為了推進股份制改革,一些企業搞了職工持股會參與國企改革;90年代中後期為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退出,一些企業讓部分職工收購國有資産或進行持股等。

  二是改革統籌性強。《意見》就員工持股作出的具體制度安排,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項單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與以往的員工持股不同,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與國有企業功能分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非常緊密,需要統籌推進。

  三是規範性要求比較全面。《意見》就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導性和操作性都比較強。而以往的員工持股政策,則重點在某些方面提出要求,或者是在相關的國企改制、産權管理政策中予以規範。

  四是突出強調試點先行。由於實施員工持股是一項複雜而精細的制度嘗試,並且我國國有企業所處行業較廣,企業情況也各不相同,必須不斷進行探索。如果不顧企業具體情況全面鋪開,一味擴大範圍、趕超進度,可能帶來適得其反的效果。選擇少量企業開展首批員工持股試點,成熟一戶開展一戶,防止一哄而起。同時,要求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針對員工持股試點可能出現的國有資産流失風險,《意見》還提出一系列防範措施,如明確主要採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引入員工持股,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要求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國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並且強化資訊公開。要求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範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資訊按照規定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求國有企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經濟日報記者李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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