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7月22日訊 7月21日,交通部在官網上發佈《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航班延誤時的主體責任和權益保障做出規範。根據《規定》,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費用由旅客自理。《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明確三種延誤類型
“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入境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入境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後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後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規定》中明確,承運人(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應當制定並公佈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同時,承運人應當積極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
明確旅客享受免費食宿和自費食宿情況
當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以下三種情況旅客享受免費服務:
一是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
二是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者取消;
三是國內航班發生備降。
航班機坪延誤超3小時須安排旅客下飛機
此外,根據《規定》,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應當為機上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旅客投訴應在7日內予以處理
《規定》強調,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7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旅客受理情況。
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10日內做出實質性回復。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20日內做出實質性回復。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銷售代理人應當書面記錄旅客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投訴記錄至少保留2年。(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