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因科技創新失誤致損失可不作犯罪處理

2016-07-15 10:50:22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工作情況。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工作情況。日前,最高檢制定並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對於科研單位用於科技創新、産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罪與非罪

  科技創新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要準確區分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意見》要求,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五個界限”:

  ——對於身兼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特別是學術帶頭人,區分其科研人員與公務人員的身份,特別是要區分科技創新活動與公務管理,正確把握科研人員以自身專業知識提供諮詢等合法兼職獲利的行為,與利用審批、管理等行政權力索賄受賄的界限;

  ——區分科研人員合法的股權分紅、智慧財産權收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之間的界限;

  ——區分科技創新探索失敗、合理損耗與騙取科研立項、虛增科研經費投入的界限;

  ——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

  ——區分風險投資、創業等造成的正常虧損與失職瀆職的界限。

  寬嚴相濟

  銳意創新探索造成損失沒有舞弊不作犯罪處理

  《意見》要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特別是對於銳意創新探索,但出現決策失誤、偏差,造成一定損失的行為,要區分情況慎重對待。對於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作為犯罪處理。要注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特別提出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對於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儘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對於科研單位用於科技創新、産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意見》要求,要依法懲治侵犯商標權、侵犯著作權、假冒專利權、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加大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重點提出對於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事關國家和社會利益,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網路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開展重點打擊和專項整治。

  嚴查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干預科研致重大損失要重點查辦

  《意見》專門提到,要積極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等職權妨害科技創新發展的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犯罪,特別要重點查辦創新驅動、轉型發展中不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科研規律干預科研活動,導致重大科研項目流産,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瀆職犯罪,以及洩露國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此外,《意見》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於重大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創新職務犯罪案件實行掛牌督辦。要求努力提高法律服務能力水準,特別提出探索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産權辦案機構或者辦案小組,有條件的地區試行智慧財産權案件集中管轄;推行對重大疑難複雜犯罪案件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證人、專家諮詢、技術鑒定等案件辦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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