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保法修訂草案:隨意放生危害生態系統將擔責

2016-06-28 10:35:48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當地群眾的生産生活,危害生態環境。草案指出,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隨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財産危害或擔責

  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當地群眾的生産生活,危害生態環境。此次提交審議的三審稿中,對動物放生的問題進行了相應規定。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針對單位和個人放生野生動物增多的情況,草案第三十八條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此外,草案指出,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符合“防疫要求”

  此前的修訂草案中,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檢測作了相應規定,但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檢疫環節還存在監管空白。

  此次三審稿中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此外,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應向社會公開

  在此次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新增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以及有關批准文件等發放情況。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僅于2004年對單項條款做過一次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已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十次會議兩次審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的是第三次審議。

  此前,首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內容;明確要求定期評估、調整和公佈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明確規定違法經營利用、食用及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將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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