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首例替考入刑案 考官兩次詢問後承認代考

2016-04-20 11:01:57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記者從重慶市檢察院了解到,重慶市檢察機關近日對在今年初舉行的全國成人自考中,請人替自己考試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考試的,也要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華社重慶4月19日專電(記者陳國洲)記者從重慶市檢察院了解到,重慶市檢察機關近日對在今年初舉行的全國成人自考中,請人替自己考試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請人或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考試納入刑法追責後,重慶公訴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在今年1月舉行的全國成人自考中,重慶市沙坪壩區一高校考場內的監考老師發現,在政治經濟學科目考試過程中,一名考生的證件照片和她本人的樣子有些出入,而且考生在考試中神情緊張,始終不敢抬頭。兩次詢問後,考生終於承認自己是替考者,隨後警方立即控制了該考生。

  據檢方調查,替考者小丹和被替者李婷是好朋友,為了今後事業上有發展空間,28歲的李婷報了全國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順利通過,但只有政治經濟學這一科目,考了兩次都失敗了,於是李婷請求好友小丹幫忙替考,小丹礙于情面答應了。她認為這是朋友之間的“幫忙”,兩人也沒有提過任何酬勞。隨後,小丹使用李婷的身份證和准考證替其參加政治經濟學的考試。

  本案中全國成人自考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小丹和李婷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鋻於小丹作案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也有自首的情節,檢察院多方考慮權衡後,對替考者小丹做微罪不訴處理,但對請人替考的李婷,依法提起了公訴。

  ■法官釋法

  以為幫朋友實際是犯罪

  審理此案的重慶市沙坪壩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光明説,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代替考試罪,其中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考試的,也要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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