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起實施 將設立受害人庇護所

2016-03-01 10:01:03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孫瑩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在影響家庭和諧的行為中,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傷害最大的行為,據初步統計,我國24 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這種現象。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天(3月1日)起施行。六章38個條文,將幫助人們共同地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在影響家庭和諧的行為中,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傷害最大的行為,據初步統計,我國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這種現象。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天(3月1日)起施行。六章38個條文,將幫助人們共同地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

  《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法律規定了有關機構和公民的法律義務。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説,為及時制止家暴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安置遭受家暴,無處安身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李明舜介紹,受害人有時遭受家庭暴力之後,躲無可躲,藏無可藏,她需要一個安身之處,在國外有很多這種庇護場所,我們這次法律明確規定,也要求設立。

  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出具書面告誡書,未來一旦發生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有什麼處置的時候,它還能起到證據的作用。因為這是公安機關出具的,是一個公文性質的證據,效力很高,加害人再實施家庭暴力的時候,他就不得不考慮他所面臨的嚴重後果。

  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並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發生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張爽説,反家暴法第34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於當事人來説,首先應該報告公安機關對相關行為予以制止,再將相關情況報告承辦法官,及時固定違反人身保護令的證據。法院將根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情形予以處理。

  反家庭暴力法在現有法律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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