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臺“好人法”:現場無償緊急救護免責

2016-01-11 10:44:01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年來,關於目擊突發疾病等類似事件時,目擊者和市民應如何處置和應對的討論成為輿論焦點,“扶不扶、救不救”也在全國範圍內引發熱議。

  為了解決突發疾病現場第一目擊者“不敢救、不會救”的社會難題,深圳擬規定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造成損害可以免責,並強制公安、學校、公園、交通站點等重點單位場所培訓救護員的比例。目前,由深圳市衛計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下稱《急救條例》)正在法制辦官網公開對外徵求意見。

  1月9日上午,南方都市報與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平臺“民斷是非”針對該條例聯合舉辦立法辯論賽,來自深圳律師協會醫療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與深圳律師講師團的知名律師激辯“緊急救護造成損害,應不應當擔責”,活動同時還邀請了“南航急救門”當事人張洋現場講述事發時的遇險經過。

  敢不敢救?

  現場善意、無償緊急救護免責

  近年來,關於目擊突發疾病等類似事件時,目擊者和市民應如何處置和應對的討論成為輿論焦點,“扶不扶、救不救”也在全國範圍內引發熱議。深圳最著名的案例當屬發生在地鐵範圍內,一名女士突然暈倒後不幸死亡,家屬質疑相關方面處置不及時,是導致該女士死亡的間接原因,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案至今尚未終審。

  而最近廣受關注的新聞事件是,2015年11月9日,遼寧廣播電視臺廣播新聞採訪部主任張洋在南航乘搭班機期間突發重症,飛機落地後空乘與救護人員竟無人願意攙扶,相互推諉。最後,劉洋只能自己忍著劇痛爬下飛機,此事令社會大眾深感唏噓。1月9日上午,事件當事人張洋也應邀來到辯論賽現場,講述當時的遇險經過與心路歷程。

  因此,為鼓勵第一目擊者等現場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之前,及時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必要的緊急救護,倡導自救互救,《急救條例》規定對實施善意緊急救護行為的人提供法律保護,使事發現場的“第一目擊者”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時無後顧之憂。參考美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急救條例》規定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予以免除。

  會不會救?

  持救護員證人員應達一定比例

  如果説善意無償救護免責為現場救助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解決的是“敢不敢救”的問題,那麼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普及則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援,解決的是“會不會救”的問題。

  由於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人員受急救中心的指派前往急救現場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實施急救的最佳時間大多是5-10分鐘之內,若急、危、重傷病員附近有具備急救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則可以搶先實施緊急救護以更好地維護傷病員的生命體徵或基礎的救護處理,為院前急救人員到達實施急救贏得寶貴的時間並創造進一步搶救的有利條件,使傷殘、死亡率減至最低限度。

  據不完全統計,發達國家和地區醫療急救培訓普及率,企事業單位普及率佔70%,家庭個體佔50%,醫療急救培訓使其醫療意外所造成風險幾率降低了40%。而目前中國的醫療急救培訓普及尚在初級發展階段,深圳特區雖然在醫療急救培訓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與國際相比依然較為落後,急需大力推進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因此,《急救條例》要求政府採用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規定人民警察、消防隊員、保安人員、教師、導遊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乘務員等特殊工種應當參加急救培訓,同時要求公安機關、人群密集場所單位、從事高危作業及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員工參加急救知識培訓,且持救護員證人員應達到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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