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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出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

稿源時間:2016-10-11 08:35:5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zhanghonghong
【摘要】濟南出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山東省濟南市近日出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堅決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根據《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誣告陷害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經勸阻、批評或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

山東省濟南市近日出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堅決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根據該辦法,將以下行為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包括: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路及其他方式惡意控告檢舉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實進行惡意控告檢舉的;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對因情況了解不全面或認識偏差,而導致的錯告、檢舉失實行為,要進行提醒教育,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

辦法提出,對五種行為將進行從重處理: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進行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對誣告陷害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根據《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誣告陷害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經勸阻、批評或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桂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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