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至1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自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項罪名,23起犯罪事實涉案金額共計折合人民幣共計1346萬餘元。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17日晚間發佈消息稱,該案庭審從16日上午9點正式開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濟寧市市長、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為多家公司、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審批、開發區升級、個人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單位和人員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萬餘元,涉嫌受賄犯罪。
起訴書指控,自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在山東省商務廳及下屬的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報銷月嫂費、交通費、餐費等應由其個人和家庭支付的費用共計17.5萬餘元,據為己有,涉嫌貪污犯罪。
起訴書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某某(另案處理),私自將山東省商務廳900萬元公款轉到以劉某某個人名義成立的煙臺某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另案處理)將該900萬元公款用於在煙臺購買房屋、裝修以及購買車輛,以供呂在模個人使用。2014年3月,為掩蓋犯罪事實,呂在模指使劉某某將煙臺某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所屬,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該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檢察機關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對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出示了訊問筆錄及其親筆供詞,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公訴人表示,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後,開始呂在模尚能供認,後期改變供述,對多筆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均予以否認,在16日和17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呂在模面對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證據,對多筆受賄犯罪、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仍然沒有認罪悔罪,請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呂在模的認罪表現和悔罪態度,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予以量刑。
據悉,庭審進行到17日下午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梁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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