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假期留校身亡 從圖書館返回宿舍趟過積水意外去世

2016-08-16 16:13:44 來源:南海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記者注意到,在該份情況通報中,將事發原因表述為“地下電線經暴雨浸泡漏電,3名學生在積水處觸電而致。徐州工程學院土木工程學院一名大三學生向記者透露,像陳冠宇這樣的考研學生,在借用其他校區宿舍時,需要提出申請。

學生假期留校身亡 從圖書館返回宿舍趟過積水意外去世

  學生假期留校身亡,校方稱事因“電線漏電”,學生經過積水的時候被電,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那麼留校學生在校死亡責任到底是誰來擔呢?據記者了解因為8月7日晚,在一場襲擊整個華東地區的強降水中,徐州工程學院土木工程學院的兩名大三學生,從圖書館返回宿舍,在趟過這片積水時意外去世。初步查明,事發係因地下電線經暴雨浸泡漏電,導致其觸電身亡。記者採訪獲悉,由於暑期並非正常學習時間,不少高校給予“留守族”的看護十分有限,其中一些學校甚至會在放假前,與學生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學生假期留校身亡 從圖書館返回宿舍趟過積水意外去世

  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類似責任書中的“免責條款”,實際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即便是放假期間,學生在校園內出現意外,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6月29日到7月3日,陳冠宇在家一共呆了5天。返校那天,他獨自一人去了縣城的車站。陳太明告訴記者,兒子平時比較內向,與家人交流很少,一個月也打不了幾個電話。上一次與家里長談,還是為了報名參加考研班。“説是要報保過班,暑假留在學校上課,學費要一萬八千塊錢。”陳太明説,自己一家都是蘇北農村的普通農民,這筆學費,對於他來説並不輕鬆,但是自己沒有猶豫,很爽快地交了錢。與此同時,陳冠宇的同專業同學吳書睿,也收拾起行囊,從南通返回徐州。吳書睿的舅舅介紹,由於家裏經濟條件一般,吳書睿只舍得花兩千多元,報了數學和政治的培訓班,專業課則自己復習。

  記者了解到,陳冠宇和吳書睿參加的,是一家考研機構的“高端班”,早在上學期期末時便已經開班,貫穿整個暑假,借用徐州工程學院的教室上課。8月7日晚間,陳太明接到校方打來的電話,稱陳冠宇在學校出了事。而當他趕到徐州市中心醫院後才發現,兒子因為觸電,經搶救無效,已經身亡。

  8月8日下午,徐州工程學院通過其官方微網志發佈了一份情況通報稱,8月7日晚間,該校三環南路校區,保衛巡查時發現3名學生倒在道路積水處,隨後立即撥打120電話,並進行現場施救。經過校方核查,3名學生為留校考研的2013級學生吳書睿、陳冠宇和蔡堅。8月8日淩晨,醫院宣佈吳書睿、陳冠宇搶救無效身亡,蔡堅度過危險期留院查看。

  記者注意到,在該份情況通報中,將事發原因表述為“地下電線經暴雨浸泡漏電,3名學生在積水處觸電而致。”陳太明告訴記者,陳冠宇平時在學校的中心校區上課,由於培訓班在三環南路校區開課,為了方便生活,他向學校申請了住宿,並住到了南校區的一間空置宿舍內。而此次一同遇難的吳書睿,則是他的臨時室友。徐州工程學院土木工程學院一名大三學生向記者透露,像陳冠宇這樣的考研學生,在借用其他校區宿舍時,需要提出申請。“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宿舍,有的人只能在學校外面租房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徐州工程學院宣傳部長周維德表示,事發後學校已經介入此事,目前正在與家屬協調,並配合調查事故原因。

  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吳書睿的父親吳小敏説,出事的地方水泥地面開裂,地下電線裸露在外,他據此認為,該校區存在安全隱患,學校不應該將之提供給留校學生使用。作為徐州工程學院的在校學生,對於陳冠宇和吳書睿的死,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在北京京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寧看來,學校作為一個責任主體,無論受害人是否為校內學生,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她也強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而由於上述考研學生均為成年人,因此學校需要承擔的監護責任實際上比較有限。

  記者看到,在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只有當“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 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學生意外傷害,學校才無需承擔責任。由於遇難學生此前均已經向學校提出申請,並不屬於“自行滯留 學校”,因此徐州工程學院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留校前簽“安全責任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

  記者在網上輸入“學校”“假期”“學生”“安全事故”等關鍵詞搜索後,對此有類似提問的數量不在少數。徐州工程學院宣傳部長周維德告訴記者,在對待暑期“留守族”的問題上,學校的態度是“不鼓勵、不阻攔”。當學生確有需求時,向輔導員提出相應的申請後即可。該校一名不願具名的年輕教師告訴記者,由於暑期屬“非正常時期”,在校內值班的安保人員和教工均不及平日,因此能夠給予學生的看護也十分有限。

  記者了解到,當地部分學校在簽署相關申請之後,還會附帶簽署一份安全責任協議。而協議中會對假期校內學生安全的責任認定進行説明。而當事學生是否與學校簽訂了類似協議,知情人對此均不置可否。

  記者注意到,在國內不少高校學生假期留校需要跟校方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在網傳的一份協議範本中,在“學院管理職責範圍外,因學生本人或他人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財産損失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南京一名高校教師告訴記者,在實際的工作中,“學校管理職責範圍”這一概念十分寬泛,實際上難以有效追責。

  類似這樣的“免責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可行?在唐寧律師看來,這樣的協議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並不能作為學校免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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