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微言教育”8月8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對督學的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等進行明確和規範,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
哪些人可以做督學?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並頒發聘書和督學證。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應配齊督學,建立督學動態更替和補充機制。國家督學數量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區域內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督學除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任職條件外,還應適應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術。
(三)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同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列出了督學的聘任程式:
(一)推薦:相關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參聘人員。
(二)審核:聘任單位對參聘人員按程式進行審查、遴選。
(三)公示:聘任單位將擬聘督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四)公佈:聘任單位向督學頒發聘書,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並向社會公佈。
另外,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督學都有哪些職責和權力?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督學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四)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另外,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為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援督學晉陞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督學工作如何得到有效監管?
根據《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督學進行登記管理,動態掌握督學相關資訊。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應當回避。督學應主動公開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不當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後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督學違法違規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督學要接受哪些培訓?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培訓可採取集中培訓、網路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於40學時。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範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現代資訊技術的應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另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本級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督學要接受怎樣的考核?
根據《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督學考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實施督導、督導報告、督促整改、任務完成和工作總結等情況。
(二) 參加培訓情況。包括參加集中培訓和自主學習等情況。
(三) 廉潔自律情況。包括遵守廉政規定、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作風等情況。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考核標準,採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督學按相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後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並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同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督學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書面請辭,聘任單位於30日內批准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