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首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下稱“自考”)替考案在門頭溝法院開庭審理。被替考者王某和替考者李某是朋友關係,王某已工作,為提升學歷,她找到也已工作的李某,替自己參加了今年4月的北京市自考。事發當日,李某代替王某參加的考試科目是《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學法者犯法,令人遺憾。
本案上午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試罪,對兩每人平均單處罰金2萬元。
法律考試 抓住替考人員
今天上午,王某和李某被法警帶進法庭,在法官核實個人資訊時,二人情緒難控,不停抹淚,二每人平均認罪。
據了解,今年26歲的王某就職于某科學技術學會擔任文秘一職,為提升學歷更好的進步,自2013年開始參加多項自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讓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到本市門頭溝區某中學參加自考的《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學科考試。
當日9時許,李某帶著王某的身份證和准考證進入某中學203教室代替王某考試。考試過程中監考老師發現李某與其攜帶的准考證、身份證上照片存在較大差異,考試結束後將李某帶至教務辦公室核實情況。
“我當時就承認了替王某考試。”李某當場承認代替王某參加考試,11時許監考老師報警,李某被民警口頭傳喚至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月季園派出所接受審查。
門頭溝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級考試,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參加國家級考試,二人行為觸犯《刑法》之規定,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刑事責任。
友情替考 不知替考犯罪
據王某稱,自己報名自考之後,因為平時工作忙碌,剛生完孩子,沒有充足時間來復習。
“李某是我老公的同事,在一次他們的聚餐上,我認識了李某,我覺得她很認真”,王某稱,在2015年,王某與李某相識于一次飯局,由於相處的不錯,很快便成為了朋友。2016年初,王某提出了由李某代替其考試的想法。
而此時28歲的李某是北京某體育用品公司員工,且在北京某大學在讀專升本課程,由於課程並非全日制,因此空余時間較多。兩人關於代考的事情一拍即合。
經警方訊問,雙方均表示屬於友情替考,並不存在金錢交易。
“因為我和她是朋友關係,替她考試也是為了增加我的法律知識,提升一下自己知識的寬度。”李某庭上説。
據警方之前的調查,被告二每人平均無犯罪記錄,此次代替考試犯罪係初犯。
“你知道替他人考試是犯罪行為嗎?”法官先後問了兩被告人同樣的問題。
“之前不知道,現在知道了。”李某説。王某表示只知道替考行為是不對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為。
據監考老師介紹,當天的自考科目分為上下午兩場,上午的科目是《勞動關係與勞動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資源政策與法規》,兩場考試均與法律相關。為了準備考試,李某花費數月時間復習法律,可惜對作為基本法律的《刑法》知之不多。
被認定犯罪 單處罰金2萬元
在最後陳述階段,兩名被告每人平均稱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後要多學習法律知識,“我知道錯了,希望法官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上午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試罪,對兩每人平均單處罰金2萬元。
“希望兩名被告人明白,這裡的罰金兩萬是刑事處罰,不是一般的行政處罰,這是有犯罪記錄的。”宣判後,法官對兩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受到刑罰是一件嚴重的事情,請你們反省,但不要僅僅歸結于自己不懂法,更應從價值觀方面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