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替考案宣判 係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圖)

2016-01-15 08:39:46 來源:中國網 作者:孫瑩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14日,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試罪一案,並對該案當庭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考研替考案宣判 係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圖)

  14日,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試罪一案,並對該案當庭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該案係《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檢方指控,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繫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被告人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後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併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託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鋻於侯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係自首;二每人平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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