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3歲男童腦出血真兇難尋 是摔傷還是疾病所致?

2016-12-28 10:04:2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從今年4月開始,3歲的小茂棟在臨沂河東區九曲街道西張官莊村群星幼兒園讀書;9月26日下午放學回家後,出現嘔吐、嗜睡症狀;10月2日,在臨沂市人民醫院檢查發現顱內出血並做了開顱手術。

  從今年4月開始,3歲的小茂棟在臨沂河東區九曲街道西張官莊村群星幼兒園讀書;9月26日下午放學回家後,出現嘔吐、嗜睡症狀;10月2日,在臨沂市人民醫院檢查發現顱內出血並做了開顱手術。目前,因小茂棟顱內另外一個部位有出血,仍在昏迷中。因幼兒園無監控且無目擊者,如今,小茂棟的家人陷入維權困境。

  12月22日,在臨沂市人民醫院南醫療區,記者見到了仍處在昏迷中的小茂棟,他的鼻子裏插著一根導管,他的媽媽正用一個大號空針管將香蕉泥緩緩注入。他媽媽説,現在孩子偶爾會睜開眼睛,但叫他的名字卻沒有反應,只有換衣服時,胳膊和腿會有些輕微反應。

  小茂棟目前沒有意識,需要鼻飼。

  小茂棟的父親彭先生説,9月26日下午放學回家後,孩子出現精神不振並有嘔吐。“孩子説是從幼兒園的滑梯上摔下來了,還一直喊頭疼。當天在河東區人民醫院做了腦CT沒有發現問題,醫生表示可能需要3到7天才有症狀顯示,可住院觀察也可回家。”覺得沒什麼大礙的彭先生回了家。

  回家後幾天,小茂棟仍精神不振、嗜睡,不怎麼吃飯。10月2日,彭先生帶著孩子來到臨沂市人民醫院,經過腦CT檢查,發現小茂棟腦部有出血現象需立刻手術。手術比較順利,小茂棟的情況良好。但術後第16天,醫生發現小茂棟腦部另外一個部位又有出血並出現腦積水。

  小茂棟的主治醫生表示,第一次開顱手術做得比較順利,孩子的情況平穩。當準備從重症監護室轉到普通病房時,孩子病情突然加重。經過檢查確認孩子腦內的另外一個部位有出血情況,而且這次出血點在腦部更深的地方,做手術風險很大。醫生説,“經過血液科檢驗,發現小茂棟的體內缺乏凝血第八因子,疑似患有血友病。”至於小茂棟是否為血友病,醫生解釋稱血友病的確認需要多個因素,目前尚不能確診。“儘管第二次手術風險很高,但如果不進行手術,孩子同樣會有生命危險。”醫生表示。

  彭先生説,“第一次手術到現在一共花費24萬餘元,前期幼兒園方面一直積極配合孩子治療,負責人先後轉賬約7.5萬元給孩子治療。可當孩子病情再次出現問題後,幼兒園方面不承認孩子是在幼兒園裏摔倒造成的。因孩子凝血因子不足,他們認為是孩子自身原因導致目前的病情。”

  各方説法

  家人:孩子回家就嘔吐,自稱是從滑梯上摔的

  彭先生説,孩子之前非常健康,從未出現過凝血有問題,而且他和妻子都做過檢查,身體均沒有問題。“9月26日那天,是他姨夫把孩子從幼兒園接回家的。”至於孩子是不是在幼兒園摔的,彭先生也很無奈,“幼兒園沒有監控,老師也説沒看見。”

  據小茂棟的姨夫介紹,9月26日下午5點前,他趕到幼兒園準備接他的孩子和小茂棟放學時,看到一位老師抱著小茂棟,孩子的胸前有嘔吐物。“老師説茂棟好像摔了一下,具體情況她也沒看見,等發現時,他坐在滑梯洞裏哭,抱起來時已經吐了。”小茂棟的姨夫説,回家的途中,小茂棟又吐了一次。

  “等我到家半個小時後,小茂棟的媽媽給我打電話稱孩子躺在沙發上不動,一直在嘔吐,我馬上帶孩子去了醫院檢查。我的孩子也在該幼兒園上學,孩子稱看到弟弟從滑梯上掉了下來,其他情況,孩子也表述不清。”小茂棟的姨夫説。 

  幼兒園:孩子自身患病,已無能為力 

  12月22日,記者來到群星幼兒園發現原本擺放在院子裏的滑梯被收納到室內,滑梯最高處大約有1米高。

  當天送小茂棟放學的宋老師説,“9月26日當天,孩子錶現很正常。下午放學時,我在安撫一個哭的孩子,另一位老師負責家長接孩子,我們兩個誰也沒有看見茂棟在幹什麼。當茂棟開始哭時,我看見他坐在院子裏滑梯的下面,隨後出現了嘔吐。”宋老師説,小茂棟一哭或劇烈運動時就容易吐,之前也有過這樣的情況。因為當時沒看到小茂棟因為什麼哭,以為他是摔倒了。所以,家長來接時,我們就説了一下孩子可能摔著了。

  幼兒園負責人宋先生表示,因幼兒園未安裝監控,當時的情形誰也沒有看見。但事發後,他一直積極解決此事,從未推卸過責任。“9月26日,我陪著孩子家長一起到河東區人民醫院拍了CT;10月2日,家長打電話稱孩子要做手術,我也趕到醫院。一直到10月16日,期間的醫藥費多是我支付,約近8萬元。”宋先生説,手術後孩子出現二次出血,經諮詢了解到孩子凝血因子少,自身存在一些問題。“我的經濟基礎也不是很好,實在是無能為力,建議家長走司法途徑。如果是幼兒園的全責,我們不會推卸。”宋先生説。

  律師:幼兒園需舉證自身盡責

  對於幼兒園是否有責任,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趙方明律師認為,幼兒園應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應當承擔責任。

  趙方明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彭先生的孩子確係在幼兒園受傷,幼兒園應舉證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包括對幼兒的安全看護管理,相關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並且妥善管理和維護等,否則,幼兒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幼兒自身因素導致治療難度增加的問題,仍需要明確是否與受傷存在因果關係,必要時可通過專業鑒定明確。

  魯南商報記者 王超 李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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