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村民虛報拆遷面積獲利110萬 倆局長判半年

2016-12-06 08:58:4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濟南一村民虛報拆遷面積獲利110萬 倆局長判半年---市中區商務局原副局長張某和該區工商聯原副主席李某在擔任市中文莊片區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期間,虛報建築物面積2000平方米,致使一村民非法獲取110萬拆遷補償款。2011年4月28日、5月9日,文莊指揮部以上述《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為依據,為李某甲製作了《補償協議書》《房屋徵收補償費報領表》。

  濟南市市中區商務局原副局長張某和該區工商聯原副主席李某在擔任市中文莊片區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期間,虛報建築物面積2000平方米,致使一村民非法獲取110萬拆遷補償款。近日,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張某和李某被判玩忽職守罪,分別獲刑半年。

  不到現場就敢簽字

  據了解,2010年8月,被告人張某、李某分別任濟南市市中區商務局副局長、市中區工商聯副主席。根據政府部門工作安排,二人被借調至該區文莊片區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工作。張某和李某分別擔任指揮部第五和第四測量摸底小組組長,張某所在小組成員還有朱某、邱某及文莊村村委會成員潘某等人,負責部分文莊村民待拆房屋的調查、測量等工作。

  8月18日,張某、李某在測量摸底工作中,未按工作程式要求到現場實際勘測房屋,且在小組成員朱某、邱某不在場的情況下,片面依據時任文莊村支部書記吳某的口頭介紹,對並不存在的地上建築物製作了房屋權屬人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虛構建築物面積2000平方米。隨後,張某、李某分別在審核人和調查人處簽下名字,張某在指揮部處簽字確認。

  2011年4月28日、5月9日,文莊指揮部以上述《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為依據,為李某甲製作了《補償協議書》《房屋徵收補償費報領表》。同年5月12日,上述建築物補償款110萬元轉入李某甲的銀行賬戶。

  事後,李某甲證實,在文莊片區拆遷過程中的一天中午,時任村書記吳某將他叫去,讓其在一張空白調查表上簽字,調查表上填寫的房屋是虛構的,其通過吳某幫助造假,得到了上述房屋拆遷補償和獎勵款項共計110萬元,全部用於個人使用。

  辯稱工作失誤被駁回

  2015年6月23日,張某、李某分別在各自工作單位被抓獲。此時,兩人已分別任職市中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和市中區民營經濟服務局副局長。另據市中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張某在市中區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任職期間,因2012年至2013年期間的違紀行為,曾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二被告人到案後基本能夠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一審判決後,兩人都提出上訴,認為在摸底測量工作中,雖然主觀上存在過失,但導致的損失與其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張某還辯稱,摸底測量表並非拆遷補償的唯一依據。

  二審中,濟南中院認為,該調查表經各方確認後作為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後期補償均以該調查表為基礎,因上訴人張某、李某等人在摸底測量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國家財産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中院終審裁定,上訴人張某、李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拆遷摸底測量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有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原審法院認定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是正確的。張某的辯護人提出張某的行為係工作失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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