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日照原副市長萬同獲刑18年 索賄近1800萬

2016-11-18 09:46:1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山東日照原副市長萬同獲刑18年 索賄近1800萬---日前,山東省日照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萬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淄博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萬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經查,自2007年至2013年9月,萬同利用擔任日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受賄共計1959 6萬元,其中索賄1791 3萬元。

  日前,山東省日照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萬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淄博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萬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對萬同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查,自2007年至2013年9月,萬同利用擔任日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受賄共計1959.6萬元,其中索賄1791.3萬元。案發後,贓款全部追繳。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萬同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指使日照市嵐山區政府免除海納公司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滯納金4787.9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萬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此外,萬同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鋻於其歸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贓款贓物被全部追繳,對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盧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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