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原副市長萬同受賄近2000萬 一審獲刑18年

2016-11-01 08:47:5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日照原副市長萬同受賄近2000萬 一審獲刑18年---31日,記者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日照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萬同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萬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萬同利用擔任日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的職務便利,受賄共計1959 647977萬元,其中索賄1791 354277萬元。

  31日,記者從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日照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萬同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萬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萬同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萬同利用擔任日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的職務便利,受賄共計1959.647977萬元,其中索賄1791.354277萬元。案發後,贓款全部追繳。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萬同利用擔任日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日照市嵐山區政府免除海納公司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滯納金4787.945344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萬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萬同犯兩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萬同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其歸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對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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