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突發病猝死,濟南的哥被死者家屬狀告沒及時搶救

2016-10-20 14:07:2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乘客突然發病  一年多過去了,10月18日,在濟南中院的法庭上,計程車駕駛員王某情緒仍有些激動。死者親屬一方堅持認為,對生命的搶救應當爭分奪秒,司機王某把蘇某送往派出所而不是醫院,貽誤了搶救時機。

  “發現情況後立馬送最近的派出所,又撥打了120,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一邊是計程車公司和司機的滿腹委屈。“看到乘客發病,為何不直接送醫院,或者撥打120原地等待?”另一邊是死者家屬的質疑和不解。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計程車公司承擔30%責任。計程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濟南中院二審公開審理了這起計程車運輸合同糾紛。

 

 

  計程車每天跑在街上,什麼事都有可能遇到。(資料片)

  計程車正跑著
乘客突然發病

  一年多過去了,10月18日,在濟南中院的法庭上,計程車駕駛員王某情緒仍有些激動。

  2015年9月11日上午,王某像往常一樣駕駛計程車跑在濟南的大街上。10點55分左右,他行至窯頭路銀座附近時,一位老人招手上車,事後得知,老人叫蘇某,時年59歲。蘇某稱自己要去北園派出所,王某拉上客人後徑直趕往目的地。

  根據王某在法庭上的陳述,上車沒多會兒,他發現坐在後排的蘇某把腳伸到了計程車的檔位上,便開口提醒,“麻煩您把腳挪一下,你放在這兒我挂不上檔。”

  王某繼續沿著二環東路行駛,過了一會兒,發現蘇某的腳又放到檔位上了,他便再次提醒對方,蘇某沒有回話。行至省國土廳附近時,王某回頭一看,“不好,有情況”,只見蘇某面部朝向車窗,嘴角中流出口水,便詢問“你怎麼了?”蘇某還是不説話。

  王某立即打開左轉向,就近趕往300多米外的濟南市第二公交派出所,讓民警幫忙看看什麼情況。到了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隨即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武警醫院的相關記錄顯示,收單時間是當天上午10點59分左右。

  王某回憶,救護車將蘇某拉走後,有人提醒他,最好撥打110報警,以免出現糾紛。隨後,他便報警,並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筆錄,其間通過民警得知,蘇某沒有搶救過來,是突發心臟病猝死。

  “法醫先來驗了我的車,又去醫院查驗了乘客。一直待到下午三點,才傳來消息説是正常死亡,跟我沒有關係,我可以走了。”王某在法庭上回憶稱。

  司機和所在公司
被死者家屬告了

  王某本以為這件事就過去了,但一紙訴狀又將他拉了回來。蘇某親屬向歷下區法院提起訴訟,將王某和其所在的濟南市某計程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33萬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蘇某親屬訴稱,當計程車行駛至經十路與漿水泉路交叉口第一個紅綠燈處時,司機王某發現蘇某口吐白沫,突發疾病。此時王某應該立即折返將病人送至武警醫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車防止顛簸,並撥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卻拉著蘇某去了公交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才撥打急救電話。被告計程車公司和王某既然與蘇某建立運輸合同關係,就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卻怠于履行救助義務,蘇某病發時距離武警醫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車撥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醫院,或許能夠挽回一條生命。因此,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6月12日,歷下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司機王某未及時妥善處理突發狀況,係蘇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而計程車公司未盡到培訓義務,遂判令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親屬18萬多元。

  焦點>>
先把病人送派出所
是否貽誤搶救時機

  一審判決後,計程車公司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並於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

  死者親屬一方堅持認為,對生命的搶救應當爭分奪秒,司機王某把蘇某送往派出所而不是醫院,貽誤了搶救時機。

  王某則當庭反駁稱,行車記錄儀顯示,從蘇某上車至抵達派出所,用時一共不過6分多鐘,而如果折返武警醫院需要繞到經十路,多等兩個紅綠燈,至少需要10-15分鐘時間,所以他並未耽誤時間。

  對於死者親屬“為何去派出所”的質疑,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王某與蘇某沒有發生任何糾紛、爭執,在不知乘客是何原因的情況下,為防止乘客發生意外,根據計程車駕駛員培訓常識,將其拉至派出所,且在派出所及時撥打了120救援電話,已經妥善處理了該突發狀況,盡到了全面救助義務。

  死者親屬的代理律師提出了“黃金急救時間”這一概念,並認為,對心臟猝死的病人來説,哪怕只有20秒鐘,也有可能是生與死的區別。對此,上訴人濟南市某計程車公司並不認可,其代理律師認為,在國際上,醫院外發生的心臟猝死的搶救成功率僅15%,而國內更是只有1%左右,因此蘇某之死與王某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爭議>>
計程車公司是否
已盡安全培訓義務

  庭審中,死者親屬一方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指出,該例個案背後反映的是更為廣泛的價值取向問題,計程車司機面對患病乘客時是選擇利己不損人,還是利己損人?

  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認為,該案的判決結果將會影響到計程車司機這個大群體,民警也找了,120也打了,如果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後誰還敢救人?

  死者親屬在一審中提出賠償請求時提到,之所以要求兩被告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其中一個考慮是,“以此喚起計程車行業加強這方面的培訓義務”。

  計程車公司則稱,公司之前已按照濟南市交通局的規定,對計程車駕駛員進行了安全培訓,只有經訓才能拿到從業資格證。但是這種培訓相對簡單,不可能把司機培訓得像醫生那樣專業,準確診斷心臟猝死,並進行專業的救治。因此,在王某已盡正常救助義務的情況下,不應當再強人所難。

  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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