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一鎮取土留下2米深坑11歲少年溺亡 父母獲賠33萬

2016-08-20 09:06:0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丁某和任某一年來的心願總算了了,他們為兒子的死討要了説法,但是11歲的兒子再也回不來。丁某和任某決定為兒子的死亡討要説法,一紙訴狀將鎮政府、村委會和丁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菏澤取土留下2米深坑,11歲少年溺亡,父母獲賠33萬

  菏澤某鎮政府為迎接城鄉環衛一體化檢查,經村委會同意讓丁某某用挖掘機在村池塘內取土掩埋垃圾,在池塘中形成深2米左右的坑,一名11歲少年在玩耍時,掉入坑中溺亡,少年父母將鎮政府、村委會、丁某某告上法庭,最終在法援中心的幫助下,村委會和丁某某按比例承擔責任,少年父母獲得賠償33萬餘元。

  近日,丁某和任某一年來的心願總算了了,他們為兒子的死討要了説法,但是11歲的兒子再也回不來。

  事情發生在2015年5月10日下午6時許,丁某和任某11歲的兒子與小夥伴在玩耍時,不慎掉入深坑溺水死亡。深坑是鎮政府為迎接城鄉環衛一體化檢查,經村委會同意讓丁某某用挖掘機挖的,是為了在村池塘內取土掩埋垃圾,最終形成了深2米左右、長10米左右、寬1米左右的一個坑。後因下雨坑內積水,埋下了安全隱患。

  丁某和任某決定為兒子的死亡討要説法,一紙訴狀將鎮政府、村委會和丁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丁某和任某是農民,家庭生活並不富裕,於是來到菏澤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況後,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承辦此案。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是村委會雇用丁某某,鎮政府不是適格被告。被告村委會辯稱死者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而被告丁某某未到庭。

  最終法院判定村委會承擔40%責任賠償154333.20元。判定丁某某承擔50%責任賠償180416.50元。丁某、任某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10%責任。因鎮政府與丁某某簽訂合同的施工地點與事發地點不一致,故法院判決駁回了丁某、任某對鎮政府的訴訟請求。丁某、任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丁某、任某共獲得賠償33萬餘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周千清 通訊員 馮子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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