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臨沂市環保局與臨沂市財政局共同制定《臨沂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舉報經查實,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屬一般階次的,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主要包括以下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工業項目的,獎勵500元;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未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獎勵500元。
舉報經查實,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屬較重階次,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主要包括以下違法行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獎勵600元;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獎勵1000元;限期治理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産治理後擅自恢復生産超標排污的,獎勵1000元;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業或被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産的,獎勵1000元;將産生嚴重污染的生産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或者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接受産生嚴重污染生産設備的,獎勵1000元。
舉報經查實,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屬嚴重階次,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主要包括以下違法行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獎勵2000元;違法傾倒超標污水,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偷排工業廢水、廢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獎勵2000元;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獎勵2000元;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使用、弄虛作假的,獎勵1000元;未經批准擅自處置、丟棄放射源,或者擅自處置、丟棄放射性廢物、廢液的,獎勵2000元。
舉報經查實,環境違法行為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被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被認定屬嚴重污染構成刑事犯罪的,獎勵10000元。對有特殊貢獻,及時報告環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30000元獎勵。
在舉報途徑上,信函舉報請在信封右上角註明“有獎舉報”字樣;網路舉報請在市環保局門戶網站“公眾互動”欄目中的“監督舉報”頁面內填報有關資訊。市民也可以通過聯繫15個縣區環保局、撥打12345等方式進行舉報。
另外,臨沂市環保局局長趙立新開通了局長信箱(lyhbzhaolixin@163.com),歡迎市民諮詢、舉報各類環境污染問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