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臨沂郯城的孫女士和錢先生係夫妻關係,從2015年下半年起,倆人鬧起了離婚,而且夫妻商定將二人共有財産一套登記在錢先生名下的住房出售。2015年年底,在未告知孫女士的情況下,錢先生私自將該套房屋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自己的父親錢先生,並辦理了相關手續。孫女士疑問,這種轉讓房屋行為是否有效?
律師觀點:
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錢先生將此案訴爭房屋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到其父親名下,未要求其父親支付房款,故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當時,孫女士雖然同意王先生出售該房屋,授權範圍應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現錢先生贈與其父親,超出了孫女士的授權範圍,該處分無效。
記者趙澤軍
通訊員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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