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滄區某商場的兒童休閒中心消費期間,6歲男童小樂(化名)被7歲的小鵬(化名)撞傷,導致左側尺骨遠端骨折。入院治療期間,小樂為治療骨折花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等。事後,小樂的家長將小鵬、商場、休閒中心告上法庭,申請包括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97438.85元賠償款。近日,案件在李滄區法院宣判。
滑梯口摞凳子被撞倒
對於事情發生經過,小鵬和媽媽都説,小樂摞加的兩個小凳子是他自己拿進去的,這種情況是咕嚕小鎮規定不允許的情形。當時小鵬正常從滑梯下來,小樂踩著兩個凳子用球打墻,滑梯碰到了其他的凳子,後觸碰到了小樂踩的凳子,凳子倒了造成小樂受傷。
商場所屬公司辯稱,商場不應當負有任何責任,因為事故發生在休閒中心內部,商場和休閒中心屬於物業服務關係,在法律上和合同上沒有義務監督被告。該休閒中心是獨立經營者,設施、設備均由自己提供,商場只收取服務費。即便有責任,也應當由被告自己承擔。
這家兒童休閒中心辯稱,該事故雖是在中心發生的,但並不是器械原因造成的,滑梯是沒有任何品質問題的,是因第三方行為造成的。在入場遊玩之前都有須知,必須有大人陪同,在事情發生的時候,監護人沒有在身邊,監護人有一定的責任。本案屬於第三人侵權案件,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長沒盡到看護責任
李滄法院認為,小鵬的家長在明知張貼入場須知的情況下,沒有有效地對於孩子全程陪護,未能對孩子致害行為予以及時勸阻,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認定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小樂家長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失,也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休閒中心作為經營者,對遊樂場內遊玩的未成年人負有較多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對設施的安放及設計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
從視頻錄影中可以看出,小樂將小凳搬入遊樂場內至事故發生時間段內,沒有工作人員管理場內設施,也沒有勸阻玩耍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長。且滑梯下滑口處與投籃位置較近,管理者應當預見可能存在衝撞事故的發生,該因素雖然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是該事故發生的隱患所在。因此,被告休閒中心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責任。商場方在本案中僅作為物業服務人,沒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契約或法律依據。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三方按照三三四擔責
李滄法院認為,根據三方過錯程度、責任大小,以小樂、小鵬、休閒中心按3:3:4承擔責任比例為宜。小鵬家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5138.85元。休閒中心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3669.85元。法官介紹,作為家長,保護自己的孩子,並保障他人的孩子不受到傷害,既是責任,也是義務;作為遊樂園的經營者,不僅需要豐富遊樂設施、擴大經營範圍吸引孩子的眼球,更要保護好孩子的人身安全,切實為孩子考慮。(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記者 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