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新規:房地産公建配套改他用最高罰50萬

2016-07-26 10:38:2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提升公建配套設施管理力度,日前,我市出臺新規,明確公建設施産權界定,房地産開發項目公建配套改作他用或拒不移交,開發企業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為提升公建配套設施管理力度,日前,我市出臺新規,明確公建設施産權界定,房地産開發項目公建配套改作他用或拒不移交,開發企業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新建小區公建配套包括醫療衛生、體育健身、社區養老、行政管理等用房,由於配套設施未建成無法通過竣工驗收,因此大部分房地産開發項目均能建成。但建成後的使用卻成了一個大問題。市房地産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公建配套設施不像住宅、商業一樣出售到個人手中,産權界定明確,常常被開發企業挪作他用或是建而不用,這就造成了兩個後果。“首先是降低了業主自身的生活舒適度,其次,業主需要到項目外滿足相關需求,又影響了外區域的公建配套使用安排。”

  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新規採取了兩方面約束。一是要求不動産登記機構在配套設施的權屬證書上註明其規劃設計用途,約束房地産開發企業挪用公建配套;二是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用地建設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産權進行了明確界定。對於將房地産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改作他用的,或拒不辦理相關設施産權移交手續的,開發企業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有力維護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規還將公建配套要求納入供地方案。用於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對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産權界定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這些意見應當作為編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條件,並寫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這樣既可以確保項目具有開發建設的基礎條件,又可以通過合同約束開發企業執行建設條件,保證了項目配套完善。(記者 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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