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國家交通部正式公佈《航班正常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聚焦于對航班延誤的處理細則。
規定明確,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制定並公佈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其中,國內航空企業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
此外,航空企業還應積極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對於航空運輸企業委託他人代理地面服務業務或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在代理協議中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後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承運人及其航空銷售代理人在售票時應當將旅客聯繫方式等必要資訊準確錄入旅客訂座系統,並負責及時通告旅客航班動態資訊。
延誤後的通告資訊規定也被進一步明確。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資訊平臺、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佈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資訊,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候機樓內的公共平臺及時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取消資訊。 殷呈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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