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歲的王娥(化名)是歷下區某環衛所負責看管公廁的環衛工人,2015年10月6日上班期間,醉酒後的章琳(化名)前來如廁,因廁所隔間門損壞,章琳因環衛工沒主動提醒,與王娥發生撕扯毆打,致其輕微傷。法院認為,章琳因瑣事與王娥發生撕扯毆打,致王娥輕微傷,章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9日,記者從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今年61歲的王娥(化名)是歷下區某環衛所負責看管公廁的環衛工人,2015年10月6日上班期間,醉酒後的章琳(化名)前來如廁,因廁所隔間門損壞,章琳惱怒環衛工沒主動提醒她,與王娥發生撕扯毆打,致其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下午,王娥像往常一樣在打掃自己負責看管的公廁。這時,剛喝完酒的章琳走進廁所,因瑣事與王娥發生口角,王娥見其喝多酒就躲避走開,在躲避一個小時後,王娥回去正常上班。這時,章琳仍坐在公廁前,見到王娥便開始毆打。路人報警後,公安機關對章琳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後,王娥被送往醫院治療十天后出院,經鑒定,其傷情構成輕微傷。
對於案發當天的經過,作為被告的章琳辯稱,當天下午她去公廁如廁,如廁期間有一個男人打開廁所門,隨後該男人離開。章琳質問王娥,王娥表示與自己無關,雙方爭吵十分鐘後王娥離開。“在她離開期間,我發現之前如廁的門確實損壞,她沒有提醒,也沒有張貼告示。”章琳表示,作為公廁的管理者,王娥有義務進行事前説明,正是因為王娥的不負責任,致使自己在精神上受到莫大侮辱,應該向她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章琳因瑣事與王娥發生撕扯毆打,致王娥輕微傷,章琳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章琳賠償王娥醫療費5871.5元、誤工費617元、伙食補助費400元、鑒定費500元。
(生活日報記者 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