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律師以案釋法:面對家庭暴力應當如何維權

2016-07-15 13:12:07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對自己身體所受的傷,李女士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自己的傷情做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者重傷,其丈夫應負刑事責任。此部法律的頒布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山東魯風律師事務所 張貴明 孫莉莉

  

  李女士丈夫的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家庭暴力。面對丈夫的這種殘暴行為,李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該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後一般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如果暴力正在進行,他們會加以制止;如果已結束,也會詳細做好記錄。這份記錄會成為反映其丈夫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如果施暴時,李女士無法報警,也可以在施暴結束後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撥打110或是自己到派出所去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製作相應的記錄,及時給予處理。其次,對自己身體所受的傷,李女士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自己的傷情做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者重傷,其丈夫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李女士在受傷不嚴重的情況下,面對丈夫多次的家暴行為,也可以要求當地村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給予調解,並進行勸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婦女、兒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獲得通過,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詳細規定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手段與方法,更針對實際情況對加害者制定了懲戒措施。此部法律的頒布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具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應准予離婚,因此,李女士如無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對這段婚姻喪失了信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應盡力提供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如: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驗傷報告、鄰里所做的證人證言等)。(聊城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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