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小型兒童遊樂場遍地開花 缺少監管標準

2016-07-12 14:07:2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年來,兒童經濟在濟南各大商場綜合體唱起了重頭戲,以兒童遊樂場帶動的親子消費項目層出不窮,且收費不菲。孩子較小的家長普遍反映,帶孩子去商場玩兒,很難繞開各種遊樂設施,為了避免孩子哭鬧,每次都不得不多花錢。

  近年來,兒童經濟在濟南各大商場綜合體唱起了重頭戲,以兒童遊樂場帶動的親子消費項目層出不窮,且收費不菲。孩子較小的家長普遍反映,帶孩子去商場玩兒,很難繞開各種遊樂設施,為了避免孩子哭鬧,每次都不得不多花錢。

  齊魯晚報記者于悅

  

  除了消費價格不菲,遍地開花的兒童遊樂設施最讓人擔憂的莫過於安全。此前,國內多地曾出現過小遊樂設施傷人事故。

  齊魯晚報記者在濟南商場及街頭的兒童遊樂場所走訪發現,許多遊樂設施的確隱患重重。在泉城路一處遊樂場中,小火車、卡通車上都沒有裝安全帶,遊樂設施旁沒有安全防護人員,在商家貼的告示牌上,列舉了像家長陪同、有病史者不能參與等注意事項,並明確表示“如有事故,概不負責”。

  隨著兒童手足口病發病率越來越高,遊樂場的衛生安全也引人擔憂。像海洋球池、決明子沙池等場所,消毒稍不嚴格就容易形成交叉感染。

  據了解,像商場、超市、廣場等場所的兒童遊樂設施目前並沒有統一的監管部門和標準。濟南市質監局工作人員表示,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僅將高空及高速運轉的大型遊樂設施納入了監管範圍,對於平均運作線速度小于2米/秒、運作高度距地面不足2米的小型遊樂設施並沒有説明,所以無法進行安全監管。

  齊魯晚報記者諮詢了幾家商場和超市,對於兒童遊樂設施進駐後出了問題誰負責,商場方面皆稱對此沒有義務。而對於生産廠家來説,除了有品質方面一定期限的售後服務,其他日常維護還得由購買者自己負責。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稱,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租賃商場內外場地從事兒童遊樂經營,如果出現設備事故導致消費者受傷,經營方應對此負責,但商場在選擇入駐商家時有注意的義務,“若隨便租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出了問題商場是要承擔責任的。若因品質問題,還要看設備有沒有超過使用期來判定廠家需不需要負責。”

  另外,在國家出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共規定了7大類28小類公共場所,其中並沒有小型兒童遊樂場所的表述,在衛生監管上這裡也成了盲區。

  齊魯晚報記者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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