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夫妻鬧離婚 丈夫偷偷轉移財産 妻子怎麼辦

2016-07-12 14:07:2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2013年,家住臨沂沂南的李女士和錢先生經人介紹結婚。再三猶豫後,李女士下定決心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在離婚後,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2013年,家住臨沂沂南的李女士和錢先生經人介紹結婚。在結婚後,由錢先生家支付首付款購房,登記在錢先生一人名下。剛開始,夫妻二人開了個小飯店,經營得有聲有色。可從2015年5月份開始,李女士和錢先生鬧起了離婚,並開始分居。原因是錢先生與一位有夫之婦出軌,被其家人抓到,並鬧到家裏。剛開始李女士以為錢先生會悔改,準備再給一次機會,沒想到錢先生不但不悔改,又出現了該情況。再三猶豫後,李女士下定決心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結婚幾年,除了登記在錢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外,兩人還有1輛價值10余萬元的車、部分存款。可當李女士向錢先生攤牌時,錢先生卻稱由於市場不景氣,飯店一直在賠錢,不但以前的存款都賠進去了,連車子都賣了,現在準備關門了。後來還當著李女士的面查詢了銀行卡,顯示卡內餘額只有2000余元。懷疑錢先生偷偷轉移財産,讓李女士困惑不已,她只想多分財産,彌補自己多年的損失。李女士疑問,這種情況離婚時如何處理?

  律師説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包括工資、獎金等均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共同財産的認定時限,當然是涵蓋了整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對於重大財産的處分,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如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産,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産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雙方財産的共有關係,被侵害一方無法要求另一方賠償,但在離婚分割財産時,理應對這種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戒。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産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産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管係何時從事上述行為,只要有隱瞞、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等行為,均應予以少分或不分。根據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在離婚訴訟中,本案中,李女士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同時在離婚後,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記者趙澤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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