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擴大特殊工時適用範圍 國家機關納入範圍

2016-07-05 11:33:46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早報訊我市擴大特殊工時的用人單位和崗位範圍,國家機關也可實行該制度。 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由用工單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申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早報訊我市擴大特殊工時的用人單位和崗位範圍,國家機關也可實行該制度。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發佈《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辦法》(青人社發〔2016〕9號),在此前舊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兩年來的執行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情況,對原管理辦法的崗位適用範圍、駐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時實行期滿的申請流程等內容進行了擴大和補充。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國家機關納入範圍

   據了解,原政策實行特殊工時適用範圍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本辦法。”新辦法中,將國家機關也納入適用範圍,可參照執行。

   同時,新政進一步擴大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崗位範圍。原政策不定時崗位的範圍規定:“對單位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在新的辦法中,擴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條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此外,用人單位可以對 “實行年薪制或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度工資高於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管理人員”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需要機動作業的,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時間的貨運、裝卸兩個特殊工作形式的崗位,也被納入到不定時工作崗位的範圍。

   駐青單位也可審批備案

   此次發佈的新政,增加了外地駐青用人單位審批備案流程。規定為:外地用人單位已經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其駐青分公司的相同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不同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申請。駐青子公司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該政策填補外地駐青用人單位管理的空白。

   據介紹,此次還增加實行期滿再次申請的流程。特殊工時實行期滿再次申請的,應當於有效期滿前30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報上期的執行情況及職工滿意度調查情況。

   特殊工時分為兩類執行

   據介紹,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崗位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實行標準工時,而採取的無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行業特點或受季節等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勞動者連續作業,採取在一定週期內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由用工單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申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人數、期限和勞動報酬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青人社發〔2014〕6號)同時廢止。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原審批決定繼續有效。(記者 陳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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