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劫持K52路公交車的男子被判五年半

2016-06-30 16:40:4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大眾網記者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6月29日下午,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濟南“7·12劫持公交車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劫持汽車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記者 馬俊驥)大眾網記者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6月29日下午,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濟南“7·12劫持公交車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劫持汽車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欲與對方在濟南市歷下區泉城路附近協商解決。2015年7月12日17時許,劉某步行來到濟南市中心醫院南門西側的公交站牌處時,産生了劫持一輛公交車將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

  當日17時10分,公交車司機董某駕駛K52路公交車在該站停靠,劉某上車後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頂在司機腰部,脅迫司機直接將其送到泉城廣場且中途不能停車,後在司機要求下同意讓車上其他乘客下車。當車輛行駛至濼源大街銀座橋附近時,劉某被司機董某、未下車的乘客李某和公安人員制服。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他曾借錢給劉某,2015年7月11日劉某給他發短信讓他第二天去拿錢。7月12日下午劉某見到他説沒弄到錢。為了讓劉某儘快還錢,張某對其進行了恐嚇。案發當日下午約15點30分,張某在山大路口見到了劉某,張某送劉某到了科技市場老營業廳,劉某説去找朋友取錢就離開了,之後再打電話就沒有人接聽了。

  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劉某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脅迫方法劫持汽車,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劉某係初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劉某經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沒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但劉某經鑒定係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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