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K52路公交劫持案被告人一審獲刑5年半

2016-06-30 11:12:1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去年7月發生在濼源大街的劫持K52路公交車案曾轟動一時,本報當時以《18分鐘生死時刻》為題作了大篇幅深度報道。今天下午,歷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劉惠軍犯劫持汽車罪,被當庭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去年7月發生在濼源大街的劫持K52路公交車案曾轟動一時,本報當時以《18分鐘生死時刻》為題作了大篇幅深度報道。今天下午,歷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劉惠軍犯劫持汽車罪,被當庭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惠軍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欲與對方在泉城路附近協商解決。2015年7月12日17時許,劉惠軍步行來到濟南市中心醫院南門西側的公交站牌處時,産生了劫持一輛公交車去泉城路的想法。公交車司機董丹駕駛K52路公交車在該站停靠,劉惠軍上車後,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頂在司機腰部,脅迫司機直接將其送到泉城廣場,且中途不能停車。在司機要求下,他同意讓車上其他乘客下車。當車輛行駛至濼源大街銀座橋附近時,劉惠軍被司機董丹、便衣民警李風軍和其他公安人員制服。

  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劉惠軍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惠軍以暴力、脅迫方法劫持汽車,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劉惠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劉惠軍係初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劉惠軍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歷下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惠軍經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沒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但劉惠軍經鑒定係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劉惠軍無前科、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均成立,法院予以採納。依照《刑法》之相關規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2015年7月12日17:18

  公交公司司機董丹駕駛K52路公交車在中心醫院站停靠,手持匕首的劉惠軍上車,拿刀劫持董丹。

  17:19

  便衣民警李風軍走到車輛的前排,劉惠軍將匕首指向李風軍,讓他坐到後面去。其他乘客下車。

  17:34

  車輛駛到濼源大街。李風軍繼續與劉某軍交談,劉惠軍重復喊著:“別動,都別動!”

  17:35

  劉惠軍發現圍在公交車周圍的警察,情緒稍顯緊張,多次威脅董丹不要打開車門。李風軍勸説劉惠軍放開董丹,讓自己來當人質。李風軍趁劉惠軍注意力分散,試圖奪下匕首,但沒有成功。

  17:36

  董丹從駕駛座上站起來,拿起身旁的滅火器,準備用滅火器噴劉惠軍,但由於緊張,沒有拔掉滅火器的保險銷。後面一輛K52路公交車的駕駛員張宇和民警一起圍到車門口,勸説劉惠軍放董丹下車。

  17:37

  董丹成功打開滅火器噴向劉惠軍,劉惠軍倒下,車內白霧瀰漫,民警上車將劉惠軍控制。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