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海蔚廣場約架兇殺一案 被告人當庭認罪

2016-06-28 17:04:11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2016年6月28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揚故意傷害一案。

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海蔚廣場約架兇殺一案

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海蔚廣場約架兇殺一案

   2016年6月28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揚故意傷害一案。

  被告人李揚,男,1995年8月出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檢察機關批准,于同年12月9日,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揚與其朋友劉虎、賈振軍均係濟南市歷下區東關大街68號K歌之王的服務員。2015年11月24日晨,劉虎因瑣事與王新春發生爭吵、謾罵並約架,後王新春想約劉虎見面談談,遂打電話給賈振軍,讓賈振軍帶劉虎到其住處面談。賈振軍打電話聯繫劉虎未果,又打電話向李揚了解情況。11月24日上午10時許,王新春、趙鵬飛、孫德智等人先後回到租住地濟南市歷城區海蔚廣場小區3號樓1單元517室。約十分鐘後,被告人李揚因擔心對方人多打起來劉虎會吃虧,便先行來到517室。因言語不和,李揚與王新春互不服氣遂發生肢體衝突,打鬥中王新春抓住李揚頭髮並下按,被害人趙鵬飛(男,歿年19歲)、孫德智(男,19歲)見狀上去幫忙,李揚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先後朝王新春左大腿前內側、趙鵬飛右腹部猛刺,又持刀向周圍揮甩,劃傷趙鵬飛左前臂、孫德智腹部後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趙鵬飛係遭受單刃銳器捅刺右腹部致腹主動脈大部斷裂,大失血死亡;王新春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2015年11月25日淩晨2時許,公安機關在濟南市天橋區無影山中路121號聚客賓館108房間內將被告人李揚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罪後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李揚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法庭確認,被告人李揚收到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李揚身份。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

  審判長宣佈進行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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