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青島開庭 被告被判拘役

2016-05-25 10:59:5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山東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青島開庭 被告被判拘役---大眾網青島5月24日訊5月24日上午,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5月24日上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以來,山東省法院判決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

  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係某培訓學校工作人員, 2016年2月,王某帶領學生參加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在參加青島某高校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前,王某使用手機QQ聊天組建“青島某高校總隊!”討論組,邀請考生孫某、徐某、王某等人加入,並告知孫某等人在考試過程中可通過討論組發送考題,由其提供答案。在參加考試的過程中,孫某使用手機將試卷的第一頁拍照,徐某、王某將部分考題的關鍵詞發送至QQ“青島某高校總隊!”討論組,被告人王某遂將題目答案在討論組公佈。孫某等人的行為被監考老師發現,案發後,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高校組織的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屬於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機在考試前組織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並在考試中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依法受到懲罰,遂根據刑法等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據了解,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曲順 劉秋怡)(完)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