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文,明確了個人二手房交易的執行細則。個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但未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
此前,兩部門已經表示,個人二手房交易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原有的優惠政策一律延續。5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差額徵收增值稅。經過測算,實際稅負並未出現太大變化,甚至略有下降。
昨天,兩部門又進一步明確,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而個人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將計入房屋的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簽訂交易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應該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呢?對此,稅務總局明確,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記者 趙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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