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要求各市PM2.5年均改善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2016-05-24 15:26:52 來源:大眾網 作者:周雁淩 董若義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到2017年,全省環境空氣品質比2013年改善35%左右,重污染天氣持續減少,良好天數逐年增加。”山東省環保廳廳長張波日前在山東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繼全省空氣品質過去3年累計改善20%左右之後,山東省大氣治理再次發力,全面啟動二期行動計劃,明確大氣污染防治新目標。

  “到2017年,全省環境空氣品質比2013年改善35%左右,重污染天氣持續減少,良好天數逐年增加。”山東省環保廳廳長張波日前在山東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繼全省空氣品質過去3年累計改善20%左右之後,山東省大氣治理再次發力,全面啟動二期行動計劃,明確大氣污染防治新目標。

  目前,山東省17市已圍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提煉了五大類4010個項目,投資額逾千億元。這些項目的實施,將為完成二期行動計劃目標任務奠定堅實的基礎。

  按差別化原則確定各市改善幅度

  2013年,山東省政府發佈實施了《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及《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一期(2013-2015年)行動計劃》,為全省跨越8年的藍天夢想確定了清晰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周傑在發佈會上介紹,一期行動計劃實施以來,全省環境空氣品質整體呈現改善趨勢。2015年,SO2、NO2、PM2.5、PM10平均濃度分別為45μg/m3、41μg/m3、76μg/m3、131μg/m3,較2013年分別下降36.6%、14.6%、22.4%和18.1%。

  對於二期行動計劃,山東省作了清晰的“注解”。記者注意到,二期行動計劃不僅明確了全省及17市四項主要大氣污染物的2017年改善目標,還明確了年均改善率,尤其在PM2.5的治理上,要求各市年均濃度改善幅度原則上不能低於8%。

  山東省要求,各市按照差別化原則確定具體改善幅度,一期計劃期間改善幅度大的市,二期計劃期間不能低於全省平均改善幅度;一期計劃期間改善幅度小的市,要進一步加大改善幅度。同時,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確保實現重污染天氣持續減少,良好天數逐年增加。

  實施五大類22項重點任務

  結合國家“大氣十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十三五”總體要求,山東省提出了深化能源和産業結構調整、重點行業污染防治、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綠色生態屏障建設等五大類、22項重點任務,涉及項目4010個,估算投資額達1107.77億元。

  山東省要求各市深化能源和産業結構調整,重點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外電入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開展節能和資源迴圈利用。

  深入推進工業污染綜合治理,2017年底前,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單臺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臺數達到80%左右。

  在備受社會關注的揚塵污染整治方面,山東省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縣城規劃區規模以上建設工地(含房屋拆除)揚塵防治措施完備率達到98%以上,工地視頻監控系統安裝率達到96%以上。

  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問題,張波指出,由於其管理和治理涉及“車、油、路”多個環節,要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解決機動車污染問題。

  山東省還要求,大力推進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建立裸露土地綠化長效機制。加快國土綠化和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制定和實施生態紅線保護制度,加快水系、道路、農田等林網建設。

  簽訂新一輪治理目標責任書

  為實現2017年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二期行動計劃還提出了鞏固大環保格局、健全法律法規、理順環境政策、加強科技支撐、加強監督管理、弘揚環境文化等6項保障措施,要求各市進一步完善和嚴格落實資訊公開、生態補償、項目限批、幹部考核、責任追究5項約束性機制,注重以法治思維、科技創新和市場手段,多元共治破解環境瓶頸問題。

  山東省提出,各級黨委政府要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分解目標、落實責任。省政府將與各市政府簽訂新一輪目標責任書,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終身追責,每年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佈。

  以法治思維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制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出臺重點行業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新建項目與環境敏感區之間“綠色屏障”技術規範,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環境標準、技術規範(指南)體系。

  通過完善財稅補貼激勵政策、深入推進價格改革、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拓寬融資渠道等方式,理順環境政策,強化市場引導,推動企業加快治污設施提標改造。

  在環境監督管理方面,山東省要求各市進一步建立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及大氣環境監測體系,研發省、市共用的預報預警業務系統,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完善區域共治、部門聯動等環保工作機制,推行獨立調查並抓好後督察。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行政問責、刑事司法”有序銜接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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